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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部门明确粤津闽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三部门明确粤津闽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 福田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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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自由贸易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此前三

6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自由贸易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此前三地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的税收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财政部正式下发《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口税收的政策作明确规定。专家指出,此番广东自贸区获得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四大自贸区中具有突破性意义,预计政策将大大促进我省发挥全国外贸大省优势,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与潜能,尤其是将有效促进我省跨境电商贸易的发展。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通知》对备受民众和市场关注的有关进口关税政策在四大方面作出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是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是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是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维持不变。其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专家分析认为,根据《通知》,广东自贸区将不仅获得上海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既定的优惠政策,还将在此基础上获得了范围和力度都更大的试点政策。尤其是可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将为广东自贸区内的企业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在全国率先打开试点之口,推开便捷有效的大门。此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为“就低不就高”(如手机组装,可按零部件征税也可按整机征税),将为自贸区内企业进行加工、组装提供便利。

附:三地政策原文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19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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