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产业和领域
扶持产业:互联网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
支持领域:支持上述产业内的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需用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支出。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申报流程: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主要环节。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
方式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
1.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市经贸信息委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
2.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推介,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并做出投资价值初步判断。
3.股权投资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上报市经贸信息委。
4.市经贸信息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方式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项目。
1.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近期拟投资或申报通知发布日前6个月内(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完成投资的企业申报,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附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意见报告。
2.市经信委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市经信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
五、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分批处理、滚动安排。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特别声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附件:
1. 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申请指南
2. 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附件1
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申请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互联网产业:重点支持互联网产业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包括基础服务领域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以及应用服务领域的各种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等。
(二)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兴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三)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可穿戴设备、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五)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六)海洋产业:重点支持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七)航空航天产业: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八)生命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和健身休闲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九)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二)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项目投资建议书、申报单位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补充提供)。
(九)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文件及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用海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可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十二)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十四)《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贰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编股权资助计划――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六、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自受理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之日起180天。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或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2
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资助类)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企业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2-2013年度)》(深府办函〔2012〕169号);
2、《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2号);
3、《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4、《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5、《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6、《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
7、《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
8、《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9、《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10、《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11、《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209号);
12、《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
13、《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
14、《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4〕33号);
17、《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深府[2011]123号);
18、《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