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 日起。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 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二、 几个具体问题:
1、软件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如:市政府京政发[2001]4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两种优惠的不同之处:
(1) 软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 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软件企业,只能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
(2)软件企业没有区域限制,只要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科技园区内的,园区外的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3)减免税的起始日期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新技术企业是自成立之日。实验区内的软件企业如果成立的当年经济效益比较好,可以选择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新技术企业不可以。
(5)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具实列支工资,而是按计税工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