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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范围仅限2026年2月24日之前缴纳的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美国122条款关税、232条款关税、301条款关税不在退税范围内; -
退税并非自动到账,企业需采取“行政+司法”双轨并行的策略:对于尚未完成“最终清算”的货物,可通过“事后更正”程序向CBP申请退税;对于已经完成清算的货物,需在法定时效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确保退税权利; -
申报退税时,需确保单证信息与清关申报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退税失败,建议提前梳理2025年4月以来的所有对美报关单,保全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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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关税终止仅针对“依据IEEPA开征的10%关税”,并非所有针对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都终止,232条款、301条款关税仍正常征收; -
申报时需准确区分“对等关税”与“美国122条款关税”,二者均为10%税率,但适用依据、范围不同,切勿混淆核算,否则会导致关税核算错误,影响清关进度。此次对等关税终止覆盖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38%左右,机电、纺织、家具、日用品等行业受益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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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关税为“临时关税”,时效性强,中国输美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申报策略; -
其豁免范围与232条款密切相关,申报时需准确核对商品归类,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豁免申请失败,额外缴纳关税; -
该关税与已终止的对等关税税率均为10%,但适用依据不同,申报时需明确区分,避免混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设计初衷是解决国际收支逆差、美元贬值等问题,当前美元维持强势,其法律合理性仍存在争议,未来可能面临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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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条款: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制定,核心是针对“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不以外国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前提,目前主要针对钢、铝、铜、汽车及零部件等产品,当前美国对全球钢、铝及其衍生品分别加征25%、10%的关税,中国输美相关商品仍需按原有税率缴纳关税; -
301条款:美国典型的单边贸易报复工具,2018年以来对中国商品大规模加征关税,税率在7.5%至100%不等,此次政策调整后,关税税率、适用范围均未变化,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于2026年3月启动新一轮301调查,进一步强化供应链追溯、原产地审核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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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核算需严格按照美国CBP67834313号令要求,剔除已终止的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核对是否属于美国122条款关税豁免范围; -
清关单证需完整,包括商业发票(注明DDP条款+准确货值,禁止低报)、装箱单、原产地证明、关税缴纳凭证、豁免证明(如有),以及FCC(电子类)、FDA(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强制认证文件; -
需委托具备CBP认证资质的美国本地报关行,通过ACS(自动化商业系统)进行电子申报,确保“三单一致”(货值偏差≤0.3%)。
申报提醒: -
美国DDP清关的核心是“卖方全责”,企业需提前精准核算所有成本(包括关税、清关费、查验备用金等),避免因成本核算不足导致亏损; -
申报时需明确标注“DDP清关”,并填写完整的交付地址、联系方式,确保货物顺利送达; -
货物放行后,需整理留存所有清关单证,用于千亿美元关税退税申请、后续核查等。实操中,企业需按要求购买Customs Bond(海关担保),经常性进口企业建议选择Continuous Bond(年度bond),降低清关风险,同时遵循一阶段、二阶段报关流程,确保申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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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降税10%”仅针对涉及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的商品,不涉及232条款、301条款、美国122条款关税覆盖的商品; -
申报时需留存相关政策依据(如美国CBP67834313号令原文、特朗普关税违宪裁决摘要),以备美国CBP核查; -
降税红利需与美国DDP清关、千亿美元关税退税结合,才能最大化提升企业利润,避免因申报错误错失红利。据测算,此次实际降税让中国输美商品平均关税从约40%骤降至20%,成本立减、订单回暖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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