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质量标准与责任归属: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如以SGS出具的装船前检验报告为准),纠纷发生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检,出具权威报告,明确是生产问题、运输问题,还是买方验收标准不合理。 -
结合关税政策给出解决方案:若为我方责任,可借助千亿美元关税退税、实际降税10%的红利,替代单纯的降价赔偿——比如告知买方:“因我方质量问题,愿意协助你申请千亿美元关税退税,同时结合美国122条款关税的豁免,帮你抵扣部分损失,无需额外降价,既节省你的成本,也减少我方损失”;若涉及对等关税终止、芬太尼关税终止的品类,可承诺补发货物,并承担补发货物的美国DDP清关费用,同时严格按照美国CBP67834313号令安排运输,确保补发货物及时送达。 -
规避后续风险:针对232条款、301条款关税不变的品类,在合同中明确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提前告知买方关税成本,避免因买方借口质量问题拖欠尾款,同时留存好生产、检验、报关等所有合规资料,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
溯源延误原因:明确是生产延误、物流延误,还是清关延误——若为清关延误,需核查是否符合美国CBP67834313号令的要求,比如是否选用CES指定卡车公司运输整箱货、清关资料是否齐全,这是后续免责或减少索赔的关键。 -
主动沟通+政策适配,减少索赔:若为我方原因(生产、物流),主动向买方说明情况,借助关税政策红利给出补偿方案,比如“因我方物流安排不当导致交期延误,愿意承担本次货物的美国DDP清关费用,同时协助你申请千亿美元关税退税,抵扣部分违约金,后续将严格按照美国CBP67834313号令安排运输,确保不再延误”;若为清关政策导致的延误(如CBP查验),需提供美国CBP67834313号令相关文件、清关查验记录,证明非我方责任,同时协助买方对接清关机构,加快清关进度,结合实际降税10%的政策,协商减免部分违约金。 -
提前规避:在合同中约定交期宽限期,明确美国CBP67834313号令相关清关要求的责任划分,针对对等关税终止、芬太尼关税终止的品类,提前预留清关缓冲期,避免因政策变动、清关延误引发纠纷。
-
确权留证:整理好合同、提单、清关文件、验收报告等所有资料,明确买方拖欠尾款的理由是否合理,若为无理由拖欠,及时发送催款函,明确回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若以质量、交期为借口,结合前文的质量、交期纠纷解决方案,先化解前置矛盾,再协商回款。 -
用政策红利打破僵局:针对愿意回款但有顾虑的买方,可借助千亿美元关税退税、实际降税10%的政策,给出回款激励——比如“若你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我们将协助你申请千亿美元关税退税,同时结合美国122条款关税的豁免,帮你额外节省XX成本”;针对对等关税终止、芬太尼关税终止的品类,可承诺在尾款到账后,优先安排下一批货物,并享受美国DDP清关优先服务,严格遵循美国CBP67834313号令规范,提升买方回款意愿。 -
合规维权:若买方无理由长期拖欠,可借助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同时留存好所有合规资料(包括关税政策相关文件、清关记录),确保维权顺利,尤其注意232条款、301条款关税不变的品类,需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尾款支付的相关约定,避免维权被动。
ABOUT US
关于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