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行业的生产安全和数据安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下同)经营行为,强化网络货运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业经营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区)要按照《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19〕143号)要求,参考《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APP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书》(附件1),积极为企业提供包括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在内的申报指导,督促申请企业独立制作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严把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材料审核关和审批出件关,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单独核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严把能力认定
为提升服务效能,对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一是修订《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附件2)样式内容;二是新增《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程序告知函》(附件3),企业申请接入市监测平台时提交原件扫描件;三是明确线上能力认定数据联调接入基数标准,车辆、驾驶员、运单、资金流水单等单据各50条,单据接入正常率、车辆资质符合率等指标不低于95%;四是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勘察,结合现场勘察结果,完成区级初审;五是市局将根据区级初审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分批次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严肃能力年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开展线上服务能力复审,包括《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是否有效、网络货运平台是否更改、业务类型与平台功能是否匹配、线上服务能力相关功能是否持续稳定、企业股权结构和技术团队是否变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等,分公司还需核实其所属母公司的经营资质是否有效,复审结果和相关证件变更信息报市局进行公示。
(四)严谨资质续期
各区要在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复核未通过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取消资质,注销其在市监测平台的数据信息。5月31日前,换发新证的企业提交修订的《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至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公司还需提交总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扫描件,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并核实后提交市局(邮箱:tjwlhy@yeah.net)。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持续开展监测分析
市局将组织构建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网络货运信用评价机制,将不守承诺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市监测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测分析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按照“应传尽传”的原则,如实、实时、准确上传单据信息,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参数缺失、上传虚假单据、违规交易等行为;对监测数据问题较多的企业要重点督导,全面提升企业数据的技术合规性、业务合规性和单据上传率;在日常监管与检查中发现网络货运企业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的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市局。
(六)保护司机合法权益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充分听取从业司机意见,合理设定本平台订单收费金额、会员费上限或服务费比例上限,并在平台上公示。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超时劳动。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投诉较多的网络货运企业对司机合理且集中的诉求认真研究,细化完善平台运营规则,制定相关措施;要加强涉稳监测,及时排查化解由网络货运引起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行业稳定。
(七)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各区要对取得许可后连续未上传数据超过180天的经营者进行核实,确定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依法依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八)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平台经济的要求,切实压实网络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九)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指导网络货运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一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平台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按照规定对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年度风险评估,并在每年度首月向辖区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四是要对网络货运平台拥有完全的管理权与控制权,保障自身线上服务能力持续稳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因功能升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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