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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 93 条5.1重磅生效!目的港弃货的锅,从此由发货人来背

新海商法 93 条5.1重磅生效!目的港弃货的锅,从此由发货人来背 物流前沿资讯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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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做外贸、国际物流的同行注意了!关乎每一票货生死的重磅新规即将落地,沿用 30 年的海运责任规则彻底反转,一旦踩坑,轻则全年白干,重则直接倒闭!

   

做外贸、国际物流的同行注意了!关乎每一票货生死的重磅新规即将落地,沿用 30 年的海运责任规则彻底反转,一旦踩坑,轻则全年白干,重则直接倒闭!

2026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 93 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做出颠覆性修改,将原本的「收货人担责」直接改为「托运人兜底」。这意味着,今后只要国外买家弃货、全程不露面不提货,目的港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拍卖费等所有损失,统统由国内发货人 / 订舱货代承担!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即将生效的法律规定。距离新规落地仅剩 37 天,所有外贸人、货代同行必须立刻行动,吃透规则、做好风控,别等风险找上门才追悔莫及!

三十年规则大反转!新旧核心差异一目了然

1993 年施行至今的旧《海商法》第 86 条,将目的港无人提货、迟延 / 拒绝提货的费用和风险,全部归责于收货人,提货是收货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也无强制通知要求,责任边界模糊也导致多年司法纠纷不断。

而新《海商法》第 93 条,直接改写了整个海运责任逻辑,四大核心变化直击行业痛点:

✅ 责任主体反转:无人提货时,第一责任人从收货人变为托运人,承运人可直接向国内托运人追偿全部损失;

✅ 收货人权责调整:提货不再是法定义务,而是权利,只要收货人未行使换单、查验等运输合同权利,哪怕全程失联,也无需担责;

✅ 承运人义务明确:出现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行承担扩大部分;

✅ 适用场景清晰:仅当收货人行使过运输合同权利后再迟延 / 拒提,才由其担责,其余所有无人提货场景,均由托运人兜底。

一句话总结:只要目的港买家从头到尾没露面、没提货,所有烂摊子,全由国内发货人 / 订舱货代扛下!

为何新规让外贸货代集体慌了?三大痛点直击命门

不少人觉得,做 CIF 收了全款发货,买家弃货和自己没关系?大错特错!

新规中的「托运人」,指的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不管是否收到货款,只要是和船公司签合同的一方,就难逃追偿。这条新规解决了船公司 30 年的追偿难题,却把所有风险压给了国内外贸企业和货代,三大风险不得不防:

1. FOB 指定货风险拉满,货代成首要追偿对象

FOB 条款下,国外买家指定货代是常态,很多货代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此时货代就是契约托运人。新规后,船公司不再找境外收货人,而是直接向订舱货代要钱,货代再向发货人追偿,若发货人跑路,小货代可能一单就倒闭。

2. 低货值、电商货弃货损失翻倍

跨境电商、普货、低值杂货卖家,常因国外市场变化、关税上涨遭遇买家弃货。以前最多亏货款,现在还要承担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港杂费用,甚至货物拍卖后不够抵扣的,还要补差价。

3. 国内追偿无死角,根本躲不掉

过去船公司向境外收货人追偿,跨国诉讼成本高、成功率低,大多只能自认倒霉;新规后,船公司直接找境内托运人,起诉、保全、执行全在国内,成本低、成功率高,一旦被追偿,毫无躲避余地。

新规之下,外贸货主 + 货代实操避坑指南

风险虽大,但只要做好精准应对,就能最大程度规避损失。我们分两类核心群体,给出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方案,照做就行!

外贸出口企业 / 货主:必做 7 件事,守住风险底线

  1. 修订贸易合同,锁定弃货责任
    :明确约定买方提货时限,若因买方弃货、拒提产生的所有费用(含滞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同时提高定金比例,优先全款发货;
  2. 严格审核买方资质
    :核实新客户、小客户、高风险国家客户的信用和付款能力,坚决不做「先发货后付款」的高风险订单;
  3.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
    :货物发出后跟踪船期、到港时间,提前 7-15 天提醒收货人提货,发现失联、不回复立刻启动应急预案;
  4. 收到通知立即减损
    :确认收货人弃货后,第一时间安排转卖、退运、就地处置,滞港费按天累计,拖延只会损失更大;
  5. 明确托运人身份,避免被动担责
    :FOB 条款下,要求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向船公司订舱,不让国内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6. 用好承运人通知义务,守住抗辩底线
    :若船公司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有权拒绝承担该部分损失,务必留存所有沟通记录;
  7. 购买相关保险,转移风险
    :给高风险订单买物流责任险、弃货损失险,让保险公司兜底,避免一单亏光。

货运代理企业 / 货代:必做 5 件事,保住公司命脉

  1. 死守「代理人」身份,不做契约托运人
    :这是核心保命条款!仅以发货人名义订舱,在委托书、订舱单上明确标注「仅作为代理人代理订舱,不承担托运人责任」,绝不以自身名义和船公司签运输合同;
  2. 发书面风险告知函,100% 留痕
    :起草《新海商法风险告知函》,让所有客户签字盖章确认,留存记录,尽到告知义务,规避后续纠纷;
  3. 严控客户资质,拒绝高风险订单
    :对低货值、弃货率高的客户,收取高额保证金,甚至直接拒绝合作,莫因小运费扛大损失;
  4. 全程跟进货物,及时同步信息
    :到港前提醒收货人提货,发现无人提货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托运人,留存记录并协助采取减损措施,不拖延、不隐瞒;
  5. 修订委托协议,明确责任边界
    :在协议中注明,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委托方(发货人)承担,货代仅提供代理服务,若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委托方全额追偿。

倒计时 37 天!生效前必须做完这 4 件事,不留隐患

距离 2026 年 5 月 1 日新规施行仅剩不到 40 天,时间紧迫,所有外贸、货代企业必须在生效前完成这 4 件事,把风险堵在源头:

1. 全员培训,吃透规则

组织业务、操作、法务、财务团队专题学习新《海商法》第 93 条,让每一位一线员工清楚规则变化、风险点和应对方法,避免操作不规范埋下隐患;

2. 全量修订合同,堵上漏洞

由法务牵头,修订外贸合同、货代委托协议、订舱委托书等所有相关文件,加入上述责任条款,从合同层面明确责任边界;

3. 全量客户告知,100% 留痕

向所有新老客户发送书面风险告知函,要求签字确认并留存记录,确保尽到法定告知义务;

4. 排查在途 / 待出运货物,提前预案

梳理所有在途、待出运货物,重点关注 5 月 1 日后到港的订单,提前和收货人确认提货意向,对高风险订单收紧付款条件、及时购买保险。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的此次修订,并非刻意增加行业负担,而是为了解决沿用 30 年的司法痛点,倒逼整个外贸、物流行业告别粗放式经营,强化风险管控。

过去随便接订单、随意订舱、不跟踪货物的模式,今后再也行不通了。一单目的港弃货,就可能亏光全年利润,甚至让企业陷入绝境。

距离新规落地仅剩 37 天,时间不等人!赶紧收藏这篇文章,转发给身边的外贸、货代同行,一起吃透规则、做好风控,别等踩坑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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