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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海关政策速递(更新至2026年9月16日)

RCEP海关政策速递(更新至2026年9月16日) 观海咨询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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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RCEP相关领域海关政策规定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254 号发布)


原产地


第 255 号署令发布管理办法针对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 RCEP,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 6 个东盟国家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 4 个非东盟国家生效,2022 年 2 月 1 日起在韩国正式生效,2022 年 3 月 18 日起在马来西亚正式生效,2022 年 5 月 1 日起在缅甸生效,2023 年 1 月 2 日起在印度尼西亚生效,2023 年 6 月 2 日起在菲律宾生效。


准确判定货物原产地是充分享受 RCEP 协定优惠的前提条件,RCEP 原产地概念包含 RCEP 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 RCEP 协定项下税率。


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均为现行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通用条款。


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包括:

1.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

2.《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

3.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


需注意,该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定由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发布:

2021 年海关总署第 106 号公告


1.成员方清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成员方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 106 号公告“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原产资格 3 个条件之中的第 3 条“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中所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 106 号公告附件 1 公布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22 年海关总署第 129 号公告公布了根据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 2012 年版《协调制度》向 2022 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转版后的最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特别货物清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 106 号公告附件 2 公布了《特别货物清单》。


4.原产地证明格式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RCEP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 106 号公告附件 3 公布了原产地证书格式,同样由 2022 年海关总署第 129 号公告做出改版。


第 106 号公告附件 4 公布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


5.补充申报格式。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06 号公告附件 5 公布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海关总署官方解读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经核准出口商


第 254 号署令所称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特别提示,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并非仅对应 RCEP。该制度生效时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RCEP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同时,为今后签署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预留制度接口。制度生效后截至目前,又新增加了中国与新西兰、塞尔维亚的双边自贸协定适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只有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才可以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 3 年,可续展,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3 年。


海关总署官方解读请见:海关总署官方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5 号就实施第 254 号署令公布的《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其他


2022 年 1 月 20 日,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8 号公告公布 RCEP 实施新增事宜。


2022 年 2 月 1 日起,RCEP 对韩国生效实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同日,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2022 年 1 月 28 日,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13 号公告公布 RCEP 实施有关事宜。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RCEP 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RCEP 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 RCEP 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韩国:2022.2.1,马来西亚:2022.3.18)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2022 年 2 月 15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2 号):


2022 年 3 月 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 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 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 R"。


2022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5 号):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 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 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 R"。


2022 年 4 月 27 日,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36 号公告公布 RCEP 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



2022 年 12 月 23 日,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129 号公告公布 RCEP 实施新增事宜。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 RCEP 成员方就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 2012 年版《协调制度》向 2022 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的一致,公布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 号附件 1 和附件 3 同时停止执行


2023 年 1 月 2 日起,RCEP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2023 年 6 月 2 日起,RCEP 对菲律宾生效。5 月 6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5 号):


2023 年 6 月 2 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 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 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 R"。


2022 年 5 月 24 日,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53 号公告公布 RCEP 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至此,RCEP已全部生效


RCEP 的 15 个成员国及生效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


2022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韩国


2022 年 3 月 18 日生效:马来西亚


2022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缅甸 


2023 年 1 月 2 日起生效:印度尼西亚 


2023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菲律宾


2024 年 9 月 1 日起,RCEP 项下输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新增实时传输 RCEP 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包括 RCEP 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数据。

2026 年 9 月 16 日起,增加 RCEP 和中国 -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缅甸、柬埔寨以及中国 - 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输柬埔寨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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