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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在船上,火没烧到,为什么提不了货?——从达飞PETRA轮火灾看懂共同海损

货在船上,火没烧到,为什么提不了货?——从达飞PETRA轮火灾看懂共同海损 海贸视界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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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货在船上,火没烧到,为什么提不了货?——从达飞PETRA轮火灾看懂共同海损
你可以对别人好,却不必强求对方懂得珍惜;你可以真诚待人,也要记得为自己留一点余地。有些人离开,不必追;有些情断了,不必补。一味强求,容易把自己困在一次次的失望里。学会在失去中看清,在看清后放下。并非每个人都能陪你走到最后,也并非每段缘分都值得再三挽留。该断的断、该放的放,心里才会慢慢清明

2026 年 9 月 14 日,达飞轮船发布第 3 号客户通函,正式宣布旗下集装箱船"CMA CGM PETRA"轮构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定 Albatross Adjusters 担任理算人。

这艘 8048 TEU 的 LNG 双燃料集装箱船,8 月 22 日在马六甲海峡航行途中发生货舱火灾,当时正从新加坡驶往肯尼亚拉穆港。多艘专业消防救援船赶赴现场灭火,船东签署了劳氏标准救助合同(LOF)。事故无船员受伤,未发现海域污染,但原定科伦坡、拉穆的挂靠均已无法执行。目前至少 450 个集装箱正在巴生港卸下接受检查,除直接过火货物外,其余集装箱还可能遭受高温、烟熏及灭火水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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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海损?——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 共同危险真实存在。 危险必须是真实、紧迫的,而非臆测的。火灾、搁浅、碰撞、风暴等都可能构成共同危险。
2. 措施必须是有意且合理的。 船长明知采取措施会造成牺牲或费用,但为了共同安全仍决定实施。
3.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即超出了正常营运费用的范畴。正常的船员工资、港口费不属于共同海损,但为灭火而雇佣专业救助团队、拖航至避难港产生的额外港口费等,则属于特殊费用。
4. 效果必须是直接的。只有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才能列入共同海损。新《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值得注意的是,新《海商法》在共同海损章节新增了一项重要规定: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这一修订将 2016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式纳入中国法律,对航运业的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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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施行后的关键变化
新《海商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共同海损章节在保留原核心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重要完善。
第一,污染物泄漏损失明确排除。这是本次修订最突出的变化。此前,污染物泄漏造成的损失是否纳入共同海损存在争议,新法明确将其排除,意味着船东不能将清污费用转嫁给货方分摊。
第二,举证责任明确化。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这强化了船东在主张分摊时的举证义务。
第三,担保制度细化。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保证金方式提供的,保证金应交由海损理算机构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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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真实案例,看清共同海损的运行逻辑
案例一:长赐号——搁浅运河引发的天价分摊
2021 年 3 月,超大型集装箱船“长赐号”在苏伊士运河搁浅,导致运河堵塞 6 天。船东日本正荣汽船随后宣布共同海损。救助公司 Smit Salvage 参与脱浅作业,救助费用高达数亿美元。这笔巨额救助费被认定为“为防止船体和货物的共同损失而发生的”,因此在船东和货主之间按比例分担。船上所有货主,即使货物完好无损,也需分摊费用。部分货主需按货值的约 11.5% 缴纳保证金才能提货。
案例二:马士基 Kyparissia 号——不交担保不放货
2025 年 11 月,马士基租赁集装箱船"Kyparissia"号在马来西亚丹戎帕拉帕斯港发生火灾,造成三人死亡。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委任 Richards Hogg Lindley 为理算人。马士基在客户通知中明确要求:船上货物所有人必须提交担保后方可放行,集装箱在完成担保手续之前无法安排转运或交付。
案例三:PETRA 轮——跳港意外“躲过一劫”的江浙沪货物
PETRA 轮本航次因台风导致华东港口拥堵,跳过了上海宁波港,改为挂靠青岛和南沙。因此,江浙沪货物未上船,未受波及;而青岛与南沙上货的东非货主则直接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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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和货代必须知道的操作要点
第一步:立即核对货物是否在船。
第二步:尽快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在共同海损理算完毕之前,理算人和船东对货物拥有留置权。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即使货物完好无损,也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情况担保方式所需文件
  • 已投保由保险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共损通知、船名航次、提单号、装箱单、商业发票
  • 未投保向理算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共损合约、现金保证金、货物价值证明
第三步:整理理赔资料。海上火灾属货运险常规承保范围。已投保货主应整理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待定损后启动理赔。
第四步:注意未投保的法律后果。如果选择弃货,分摊责任也不会因此免除,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分摊义务。保证金比例通常参照救助费用与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确定,严重火灾事故中救助费用高昂,保证金比例可能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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