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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法检商品“目的地查检”应注意哪些要点?

进口法检商品“目的地查检”应注意哪些要点? 港口小二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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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情况2025年4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热交换装置8台,货值约43万元人民币。

2025 年 4 月,某公司申报进口 8 台热交换装置(货值约 43 万元),该批货物属法定检验商品。海关发出目的地检查通知后,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手续,擅自将货物安装投产。2025 年 5 月,海关稽查发现此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情况

违规事实

涉案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海关目的地检查通知后,未及时申请检验便擅自使用法定检验商品。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实施了处罚。

要点分析

什么是目的地检查?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监管模式:第一段在口岸判别“是否允许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于有检验要求的进口货物,在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将实施目的地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内销售或使用标准。

企业应注意:需在口岸海关放行后 20 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若口岸与目的地为同一海关,企业不得直接提离货物。

口岸检查和目的地检查有何区别?

进口清关过程中,口岸检查与目的地检查的主要区别如下:

两者核心目标一致,均是为了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贸易政策,防范违禁品出入境及伪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什么情况下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通常凭海关放行通知即可销售或使用。但以下情形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案例启示

合规建议

企业若发现漏检,应第一时间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在取得检验检疫证明前,严禁擅自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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