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6年111号公告+283号令,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合规要点
宏众智讯
前言
海关总署两项检验检疫新规正式落地: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第 111 号公告(检疫及卫生处理新规);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第 283 号令(动植检规章修订)。新规直接影响动植物产品、粮食、水果、饲料、木质包装及集装箱船舶熏蒸等高风险进出口业务。企业需明确:收发货人是检疫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外包不能免除企业的合规责任。
海关总署 2026 年 111 号公告|熏蒸与高风险货物检疫核心要求
1. 监管模式区分
针对熏蒸、高风险污染货物及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海关可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其中,船舶熏蒸仅接受现场旁站监督,不支持纯远程视频监督。粮食、原木、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受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货物及交通工具,均属于重点监督范畴。
2. 作业前置要求
* 提前编制完整处理方案,确保药剂、剂量、温湿度、密闭时长、通风及应急方案与现场操作完全一致;
* 熏蒸区域须设置隔离区及警示标识,落实人员防护措施;
* 船舶随航熏蒸必须提前书面向口岸海关申报;
* 在检疫处理未完成且未取得合格确认前,严禁擅自移运、提离或调拨货物及集装箱。
3. 作业全程留痕管理
作业原始记录、时间节点、现场影像视频、药剂资料及处理报告单等全套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若仅持有报告单而缺失过程记录与影像资料,海关可判定处理无效并要求重新实施检疫处理。
4. 不合格处置与红线要求
若参数偏离方案或除害效果不达标,企业必须配合重新处理;无法除害的货物,海关将执行退运或销毁。严禁伪造熏蒸记录或篡改报告单,此类重大违规行为将触发行政处罚及企业信用降级。
提醒:第三方熏蒸机构仅为作业方。货主企业须负责审核方案、监督作业并保管全套档案。若第三方操作违规,法律责任由进出口企业承担。
海关总署 283 号令|动植检配套管理重点变化
1. 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调整
注册证书有效期统一为 5 年,需在到期前 30 日申请延续;厂房及防疫体系发生重大变更须主动报备。仅在输入国有强制要求时,出口企业才需办理注册登记,原有硬性面积、专职植保员等门槛已取消。
2. 档案统一延长至 3 年
生产台账、出入库记录、消毒防疫及自检记录等纸质或电子档案,均需保存至少 3 年,并确保可随时调取核查。
3. 进口动植物产品硬性底线
粮食、水果、饲料、动物产品等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严禁销售、加工或转移使用。许可证货物必须按核准目的地存放,不得私自变更流向。
4. 自检自控体系实效化
已注册出境生产企业必须常态化运行自检自控,产品需同时满足我国国标、输入国检疫要求、双边议定书及外贸合同约定。自查发现疫病、污染等风险,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属地海关上报。
5. 单证流程简化
申报直接凭对应单证出证,须确保货证相符,唛头、批号、注册编号保持一致。
进出口企业通关注意事项
* 事前:梳理业务类型,判断是否涉及熏蒸或动植检注册;审核境外供应商及国内检疫处理服务商资质,合同中明确合规责任条款,并设置资质到期预警。
* 事中:规范申报,全程留存作业影像与原始台账;落实自检自查,发现异常主动上报,绝不隐瞒风险。
* 事后:档案分类归档并保存满 3 年;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培训,每季度进行检验检疫专项自查。
违规后果警示:提高查验比例、暂停注册资质、行政处罚、海关信用降级,严重影响 AEO 认证资格与通关便利。
企业如何提升检验检疫规范管理水平
- 制度流程更新:将两项新规要求嵌入企业 SOP,明确报关、品控、物流岗位权责,区分贸易企业与生产企业管控重点。
- 台账标准化:建立档案清单并做好电子备份,保障海关核查时可快速调取全套资料。
- 服务商管控:建立检疫处理服务商准入评估机制,定期抽查作业记录,避免仅以价格为单一考量。
- 内部培训与自查:组织业务、报关及品控人员学习新规要点,定期开展动植检与检疫处理合规自查,形成问题闭环整改。
- 维护海关信用:检验检疫合规是 AEO 认证的重要指标,保持良好记录以享受通关便利。
小结
两项新规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监管重心从纸面文件转向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留痕、档案管理及自检自控的真实落地。外贸、货代及生产企业需提前做好过渡期准备,严格规避熏蒸及动植物产品进出口带来的合规风险,确保护航货物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