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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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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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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并公布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上述成分的药品制剂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三部门同步公布了上述品种供通关申报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需注意,所列编号仅涵盖管制商品中的部分类别;若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该范围,相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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