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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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规范,本文将进行详细解读。
01
货物范围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常见管制物项:
说明:9A501 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说明:9A012.a、9A012.b.1、9A012.d 项不管制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除以上常见物项外,其他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也纳入管制范围,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
02
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负责。所填信息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还需按以下要求填报:
03
常见问题
企业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根据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及主要用途进行识别判定,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数据库辅助查询。如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给予通关便利;反之,若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来源说明
来源:黄埔海关 12360 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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