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3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某丙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人某公司及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 MQD 品牌商标权利人及运营方,被上诉人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授权方。2024 年 7 月,上海某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2025 年 4 月起,权利人方以产品款式、定价及商业模式不符品牌定位为由,长期暂停新品审核并提出解约。被授权方认为对方违约在先,拒付到期授权费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诉辩焦点集中在合同解除、巨额权利金支付、损失赔偿及清货期等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权利人方暂停审核构成违约,被授权方拒付费用的抗辩成立,但鉴于双方合作陷入僵局,判决解除合同,并酌情判定被授权方仅需支付第一年度剩余授权费 60 万元,免除第二年度费用,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理了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权利人方暂停审核与被授权方拒付费用是否构成违约;二是一审关于授权费减免的裁量是否公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权利人方长期搁置新品审核,违反合同约定的回复时效,其主张对方存在轻微违规行为不足以成为暂停核心义务的合法抗辩。此外,权利人单方大幅收紧审核标准且未事先告知,导致被授权方无法预见履约条件变动。法院认定权利人方违约在先,被授权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法有效。一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及合同履行现状,作出的费用裁量结果公允。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