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核心事项解读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两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为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四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因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提供快速通关支持。
三、中国出口柬埔寨操作指引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方进口商,由其按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柬埔寨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四、中国自柬埔寨进口操作指引
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以下两栏填写柬方 AEO 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KH)+7 位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
- 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
- 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
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