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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出口退税申报不是“有退才报”

实务 | 出口退税申报不是“有退才报” 高明区进出口商会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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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一位生产型出口企业负责人咨询:当期出口销售额 100 万元(征退税率均为 13%),内销销售额 500 万元。经测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正,预计应退税额为零。由此产生疑问:既然无实际退税款,是否还需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针对此类普遍困惑,结论明确:必须申报,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义务与当期是否产生退税款无关,只要有出口业务,即负有申报义务。

内销大于出口,是否仍需申报?

答案是肯定的:必须申报。

依据《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其核心逻辑为: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免);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先用于抵扣内销应纳税额(抵);抵扣后仍有剩余的,才予以退还(退)。

需特别注意,免抵退税是法定申报义务,不因内销规模大于出口而免除。即使当期计算结果为无实际退税,甚至可申报出口销售额为零,也必须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简言之:有出口就必须申报。

内销大于出口时,申报后的税务处理

以 A 生产企业为例:当月外销收入 100 万元(征退税率 13%),内销收入 500 万元,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60 万元。根据相关政策,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本例中:(13% − 13%)= 0,故该项为 0,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公式: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本例中:65 −(60 − 0)= 5 万元。即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 5 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退税率 = 100 × 13% = 13 万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期末留抵税额为 0。根据规则:

  •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0
  •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 13 − 0 = 13 万元

虽然未获得现金退税,但申报后会产生“免抵税额”,即出口对应的进项已用于抵减内销税款的部分。此部分金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若因“无退税”而忽略申报,将导致附加税费漏缴,面临追缴及处罚风险。

不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超期未申报视同内销补税

现行规定要求,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继续申报。

若超过 36 个月仍未申报,该笔出口业务将按“视同内销”处理,需补缴增值税。原本免税的出口收入转为征税,将大幅增加企业税务成本。

风险二:单证备案不合规影响退税资格

出口退税对单证备案要求严格。未按规定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仅适用免税政策;已退税款的,须予以追回。2026 年第 5 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申报退(免)税后 15 日内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保存期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实务案例显示,多家企业因未进行单证备案,导致无法享受退税甚至被追回已退税款。即便当期无实际退税,备案不规范也可能影响未来退税资格并引发税务稽查。

风险三:进项税额归属划分不清

税务系统对进项税额监控日益严密,严禁将内销成本混入出口成本抵扣。若会计核算不规范、进项划分不清,企业可能面临不得抵扣、补缴税款等风险。

总结与建议

针对内销大于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 要不要申报?要。一律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时申报。
  • 有没有退税?通常无实际退税(应退税额为 0)。
  • 注意事项?申报产生的免抵税额需依法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出口凭证须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备案要规范(申报后 15 日内完成,保存 10 年);进项税额归属需清晰划分。

退税申报并非“有退才报、没退不报”,而是“有出口就必须报”。唯有合规申报、规范核算,企业才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出口退税会计

编辑:佛山市高明区进出口商会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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