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归纳整理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五十条,旨在帮助出口企业守住合规底线,规避退税风险,共建健康的外贸发展生态。
一、基础管理与申报时限
1. 账簿凭证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2. 申报期限规定
纳税人出口业务未在规定的 36 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期限自货物报关出口、发票开具或离境之日起按自然天数计算。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 similarly 适用此规则。若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未在 36 个月内申报,同样视同内销,除特定公告情形外。
3. 暂不办理退(免)税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状态为非正常户;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的税款;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涉嫌违规暂扣税款
因涉嫌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立案未结,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涉嫌高报退税率,单证数据与进口国数据不符,或供货方涉嫌虚开骗税被立案等情形,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税务机关可暂扣其他应退税款,待排除疑点后恢复办理。
5. 自愿撤回申报
已申报但尚未核准的退(免)税,纳税人可自愿撤回并确认不再申报。若未发现不予退(免)税情形或非涉嫌骗税立案中,允许撤回。撤回后相关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
6. 单证匹配要求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购进凭证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多零部件合并报关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性折算标准,否则不得申报。
7. 疑点核实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申报疑点可要求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办理;不适用政策的不予退(免)税。停止办理的凭证可重新申报,不予退(免)税的凭证对应项目不得重新申报。
二、政策适用与特殊业务
8. 加计抵减限制
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应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9. 放弃权利限制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10. 错误退税缴回
发生不应退(免)税或免税但已实际执行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或已免税款。
11. 异常凭证处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办理的,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纳税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免退税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12. 不同退税率业务核算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未分开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13. 价格偏高核定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出口价格偏高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口价格。核定价格低于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14. 价格明显偏高处理
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5. 进料加工擅自销售
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6. 委托加工单位一致性
进料加工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加工费发票开具单位须与加工贸易手册注明单位一致。不一致的需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否则对应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税。
17. 进料加工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申请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未按期申请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待申请核销后再予办理。
18. 逾期核销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单证备案与收汇管理
19. 单证备案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适用免税政策;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适用征税政策。纳税人应在申报后十五日内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备案单证,保存期为十年。
20. 拒绝核查处罚
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伪造备案单证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21. 收汇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收汇或留存举证材料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需用负数冲减。待收齐材料及相关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四、企业管理类别调整
22. 失信企业降级
因违规被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纳税信用级别降级的,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23. 不配合管理降级
拒绝提供账簿凭证资料的,调整为四类;不配合管理或未按规定收集存放单证的,调整为三类;涉嫌骗税立案未结的,一类、二类企业暂按三类管理。
五、视同内销与免税情形
24. 法定代表人异常
法定代表人不知晓身份或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业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5. 虚开与骗税后果
发生虚开发票或骗税行为的(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发生 2 次上述行为的,所有出口业务一律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26. 外贸企业供货方异常
供货方登记 2 年内非正常或注销,外贸企业连续 12 个月使用其发票申报退税达 200 万元以上、占比 30% 以上,或使用 3 户以上且占比 20% 以上的,24 个月内适用免税政策。
27. 生产企业供货方异常
供货方登记 2 年内非正常或注销,生产企业连续 12 个月申报退税额 200 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方取得税额达 200 万元或占比 30% 以上,或涉及 3 户以上且占比 20% 以上的,24 个月内适用免税政策。
28. 其他免税情形
包括未在规定期限补齐凭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但未取得专用票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出口未做销售的样品展品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9. 资质缺失免税
按规定应取得资质而未取得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0. 无法收汇处理
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免税政策。提供虚假收汇材料的,适用征税政策。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
六、适用征税政策的高风险情形
31. 凭证虚假或不符
购进凭证虚开伪造、票货不符、金额不符、品名数量与发货单不符(合理损溢除外)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32. 生产能力不符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但其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的,适用征税政策。
33. 业务真实性存疑
自产、购进业务虚假,或供货方生产设备无法支撑其销售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虚假的,适用征税政策。
34. 借名出口与风险转嫁
将退(免)税凭证交由无关方使用、借名出口、既签购货合同又签代理合同、擅自修改运输单据品名规格、不承担质量收款退税风险、未实质参与经营仍自营名义出口的,均适用征税政策。
35. 单证逻辑错误
退(免)税凭证伪造、出口日期早于发货时间、报关单与购进凭证货物不符、报关单与运输单据数量重量不符(合理损溢除外)、虚构他人货物为本企业出口的,适用征税政策。
36. 缺乏合法购进凭证
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国务院规定除外),适用征税政策。
七、综服企业与研发机构责任
37. 综服企业连带责任
综服企业未履行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如未制定制度、未建立系统分析、未实地核查等),导致生产企业未能补缴税款的,综服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38. 综服企业管理类别下调
连续 12 个月内不予退税额占比 5% 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比 3% 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39. 综服企业骗税降级
连续 12 个月内被认定骗取退税额占比 2% 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40. 法律责任与处罚
发生骗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导致骗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 1 倍以下罚款。
41. 综服企业禁业规定
连续 12 个月骗税额占比 5% 以上或参与骗税的,36 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研发机构失信处理
经核定的研发机构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43. 研发机构案件公布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公布信息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 30 日内办理备案撤回。
44. 研发机构骗税处理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资格、虚构业务、双重申报等手段骗取退税的,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处理。
45. 卷烟与来料加工征税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核销或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适用征税政策。来料加工委托方需补缴增值税及消费税。
46. 偷骗税处理
经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规定处理;符合征税情形的,同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47. 跨境服务无证免税
跨境销售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无形资产,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取得收入的,适用征税政策。
八、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与界定
48. 骗税处罚与停止退税权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退税款的,追缴税款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骗取金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至三年不等。停止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49. “假报出口”的认定
包括使用虚开发票申报、将未负税业务申报为已税、冒用他人业务、虚构要素虚增退税额、伪造单证虚构事实、循环进出口、虚报功能用途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等行为。
50. 未遂与中介责任
实施骗税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