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3 日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及教育等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须按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具体范围,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后续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指应税交易购买方。价款包含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款项。
第二条 税款计算与优惠适用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 = 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资料,扣缴义务人据此计算应扣缴税款。
第三条 代扣代缴触发条件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重复代扣。
第四条 附加税费扣缴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五条 申报期限与发票管理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若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可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六条 免征与未达起征点申报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征政策或按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 销售折让与退回处理
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纳税额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第八条 信息提供义务
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九条 信息真实性与纠错机制
扣缴义务人应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并办理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发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自然人发现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要求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条 资料保存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优惠适用条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及优惠适用条件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拒绝配合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若自然人拒绝配合,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未按规定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例外情形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平台发生应税交易且符合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规定的,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