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一案中,最高院的观点认为:“《付款协议》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重庆千牛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重庆千牛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重庆千牛公司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重庆千牛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之后,重庆千牛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这也意味着,“限制起诉条款“与“剥夺起诉条款”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分,然而,编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制定“限制起诉条款”之时,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
限制起诉的期限一定要合理
二
明确排除了可能产生的“胁迫、欺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