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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稽查 10 大典型案例复盘!这些涉税大坑,财务一定要避开

企业所得税稽查 10 大典型案例复盘!这些涉税大坑,财务一定要避开 进出口税税念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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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案例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公开裁判文书,结合现行税收政策,梳理实务高频风险点,供财务、企业管理者学习参考,
本文案例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公开裁判文书,结合现行税收政策,梳理实务高频风险点,供财务、企业管理者学习参考,规避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在税务稽查中,企业所得税一直是重点核查税种。很多企业并非主观恶意偷税,却因为对政策理解偏差、业务处理不规范、发票管理松懈,最终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结合多个真实稽查判例,拆解企业常见涉税雷区,把风险点讲透,帮助大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


案例一:虚开普通发票,不止补税,还会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某制药企业内部员工,负责产品推广、费用核算报销。2018‑2022 年间,该员工帮助销售代理商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34 张,票面合计 665 万元。
虚开发票在企业报销入账,抵扣成本 631 万元,该员工还截留部分提成款用于投资获利。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 2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企业也因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及两百余万元滞纳金。


关键风险提醒

很多财务存在重大误区:普通发票不用抵扣增值税,虚开普票没什么大事。这个案例直接打破这个错误认知。
1、 虚开发票罪(普票)刑事立案标准(法释〔2024〕4 号)
情节严重: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发票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以上;五年内受过虚开处罚再次虚开,金额达到上述标准 60%。
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 200 万以上;或发票 5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150 万以上。
 量刑:情节严重 2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 2‑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虚开包含四类行为: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具。仅仅帮忙介绍买票,也属于虚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等于免除全部责任。


延伸政策:取得虚开发票,还能补救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28 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 如果业务真实,汇算清缴结束前,应当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
  2. 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告知之日起60 日内,企业可以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按期取得合规凭证,实务中一般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无法取得,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 重要规则:已经违规扣除、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60 天整改期仍拿不到合规凭证,将丧失五年追补扣除的权利,后续就算取得发票,也不能再税前扣除。
提示:28 号公告 14 条 “对方注销、撤销、非正常户” 才可凭合同、转账记录等佐证资料税前扣除;买票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法条列明的特殊原因,很难适用该条款。


案例二:虚假变更经营范围,骗取核定征收,少缴企业所得税 2.6 亿

案情简介

某企业实际业务是股权投资,按照政策,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虚假变更经营范围,伪装成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企业,以成本核算不健全为由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10%)。
企业减持股票取得巨额收益,通过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2.67 亿元。最终被稽查查实,要求补缴税款。


政策要点

  1. 国税发〔2012〕27 号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即便企业拿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征收文书,如果是企业通过隐瞒真实业务、伪造资料欺骗税务机关取得,责任依旧由企业承担。
  3.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点: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该股权的未分配利润。

实务筹划思路:股权转让,可优先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居民企业之间直接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股权转让所得。


知识拓展:虚假申报≠一律定性偷税

《征管法》63 条偷税: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并且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结果,才会认定偷税(无限期追征)。
如果只是虚假申报,反而造成多缴税款,没有少缴税款结果,不定性偷税,适用 64 条第一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理财,投资收益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罚

案情要点

企业资金转入股东 / 员工个人账户理财,理财收益没有并入公司账面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稽查处罚。


风险辨析:

  1. 如果是公司应税收入,转入个人账户隐匿不报,直接定性偷税;
  2. 如果资金已经在公司账面做纳税申报,只是资金临时存放个人账户,税款足额缴纳,税收层面无问题,但会涉及公司法、资金监管风险。
  3. 区分业务实质:代人理财、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分红,不同业务税负完全不同。股东分红需要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关联方无偿借款 10 亿元,被视同销售补税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 2019‑2022 年将 10 亿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未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

政策区分【集团内无偿借款】VS【普通关联方无偿借款】

  1. 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 2027‑12‑31);
  2. 重点:政策适用前提是企业集团,不是只要是关联企业就自动享受免税,未做集团登记的普通关联企业无偿借款,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3. 企业所得税层面:即便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增值税,依然存在风险。
如果出借资金来自银行借款,资金无偿借出没有对应利息收入,对应的银行借款利息,因为和企业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存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解决思路:集团企业之间尽量约定公允借款利率;若要无偿,做好集团备案,同时评估利息扣除风险,必要时做关联交易的特殊纳税调整。


案例五: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被查

案情简介

境内企业和香港顾问公司签订 280 万美金设计合同,香港公司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任意 12 个月内在境内累计停留超过 183 天,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香港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付款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追责。


实务提示

  1. 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关注人员在华停留时间,183 天是常设机构重要判定线;一旦构成常设机构,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25% 税率,成本资料不全可核定征收。
  2. 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冲突,税收协定优先适用,国内法更优惠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


案例六:企业已经注销,依旧面临税款追缴风险

很多老板误以为: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历史欠税一笔勾销。现实并不是如此。

实务中税务机关 3 种追缴路径:

  1. 向原股东进行追缴(存在法律争议,但部分地区执行);
  2. 税务机关恢复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立案稽查;
  3. 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恢复工商登记后追缴税款。


财政补贴涉税提醒: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补助,并非全部不用交税。只有同时满足财税〔2011〕70 号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有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
  3. 企业对资金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同样不得税前扣除;资金 60 个月内没有使用完毕,要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与企业缴纳税款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属于违规政策,存在被要求退回补贴的风险。


案例七:药企推广服务费,实质属于广宣费,错误计入 “其他” 全额扣除被纳税调增

案情简介

某医药制造企业,销售费用占收入高达 65%‑81%,但是广宣费占比不足 0.2%,报表异常,引发税务预警。
企业大量取得 “推广服务费” 发票,全部填入申报表 “其他” 栏目全额税前扣除。但是合同服务内容是渠道拓展、产品宣传、终端推广,业务实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务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重新归集为广宣费。医药制造企业广宣费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收入 30%,超过部分不得当年扣除,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最终纳税调增,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 121 万。


延伸知识点: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43 号: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一方限额内的广宣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归集到另一方扣除;接收分摊的一方,计算自身广宣费限额时,归集过来的金额不占用本企业扣除限额。

风险提示:该政策不能滥用。年末临时补签分摊协议,纯粹以少交税为主要目的,缺少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八:房企虚增建安成本、资金回流,构成偷税

房地产企业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通过建筑企业虚开建安发票,对公完成资金支付,再通过多层中间账户把资金回流企业。
  1. 资金回流是稽查、经侦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
  2. 同一行为既构成虚开发票,又构成偷税,属于法条竞合,实务一般择一重进行处罚。


案例九: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成本能不能税前扣除?实务存在争议

同时满足 4 个条件,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①业务真实发生;
②发票是销货方所在省份开具;
③票面信息和业务完全一致;
④受票方对虚开不知情。


实务现状:

电子发票普及之后,部分稽查观点认为已经不存在善意取得;全国各地处理口径不一致。
即便业务完全真实,取得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优先要求补开换开。无法补开换开时,即便可以提供合同、银行流水,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依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启示:不要把希望寄托于 “善意取得”,事前做好供应商尽调、发票查验,把控业务真实性,才是最好的风控。


给财务人的 7 条实操风控建议

1、拒绝虚开发票,包括不要帮他人介绍、代买发票,普票虚开同样会触犯刑法
2、业务和发票匹配,不要依靠 “发票” 来解决无票支出,业务真实不等于随便买票
3、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被查,牢牢把握 60 天补票窗口期,逾期会丧失五年追补扣除机会
4、不要盲目追求核定征收,不能通过伪造经营范围、隐瞒真实业务骗取核定政策
5、费用归集看业务实质,不要只看发票品名,推广、宣传类支出,按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广宣费
6、集团 / 关联企业往来:无偿借款、费用分摊,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留存全套资料,规避视同销售和纳税调整风险
7、公司注销前做好税务清算,不要以为注销可以了结历史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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