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虚开普通发票,不止补税,还会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关键风险提醒
延伸政策:取得虚开发票,还能补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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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真实,汇算清缴结束前,应当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 -
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告知之日起60 日内,企业可以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按期取得合规凭证,实务中一般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无法取得,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重要规则:已经违规扣除、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60 天整改期仍拿不到合规凭证,将丧失五年追补扣除的权利,后续就算取得发票,也不能再税前扣除。
案例二:虚假变更经营范围,骗取核定征收,少缴企业所得税 2.6 亿
案情简介
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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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2〕27 号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即便企业拿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征收文书,如果是企业通过隐瞒真实业务、伪造资料欺骗税务机关取得,责任依旧由企业承担。 -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点: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该股权的未分配利润。
知识拓展:虚假申报≠一律定性偷税
案例三: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理财,投资收益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罚
案情要点
风险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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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应税收入,转入个人账户隐匿不报,直接定性偷税; -
如果资金已经在公司账面做纳税申报,只是资金临时存放个人账户,税款足额缴纳,税收层面无问题,但会涉及公司法、资金监管风险。 -
区分业务实质:代人理财、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分红,不同业务税负完全不同。股东分红需要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关联方无偿借款 10 亿元,被视同销售补税
案情简介
政策区分【集团内无偿借款】VS【普通关联方无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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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 2027‑12‑31); -
重点:政策适用前提是企业集团,不是只要是关联企业就自动享受免税,未做集团登记的普通关联企业无偿借款,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层面:即便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增值税,依然存在风险。
案例五: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被查
案情简介
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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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关注人员在华停留时间,183 天是常设机构重要判定线;一旦构成常设机构,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25% 税率,成本资料不全可核定征收。 -
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冲突,税收协定优先适用,国内法更优惠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
案例六:企业已经注销,依旧面临税款追缴风险
实务中税务机关 3 种追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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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股东进行追缴(存在法律争议,但部分地区执行); -
税务机关恢复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立案稽查; -
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恢复工商登记后追缴税款。
财政补贴涉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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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 -
企业对资金单独核算。
案例七:药企推广服务费,实质属于广宣费,错误计入 “其他” 全额扣除被纳税调增
案情简介
延伸知识点: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
案例八:房企虚增建安成本、资金回流,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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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是稽查、经侦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 -
同一行为既构成虚开发票,又构成偷税,属于法条竞合,实务一般择一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