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酸乳(酸奶)完整海关手续指南
酸乳/酸奶属于乳制品(乳品),是监管最严格的进口食品类别之一。以下按实际操作顺序梳理完整流程:
一、进口前的准入核查(签合同前必做)
1. 确认原产国已获得输华准入并非所有国家的酸奶都能进口。原产国须在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43.248.49.223/ 内,且酸奶(发酵乳)品类在该国获准输华的产品范围内,两者缺一不可。
2. 确认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酸奶属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品类:生产企业不能自行申请,须由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审核检查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获得在华注册编号(格式为"C+国家代码+数字")。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0号《注册规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乳品明确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未获注册的企业产品一律不得输华。
注册有效期为5年,乳品可自动延续,注册不收费。可在海关总署官网"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延续期为5年。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中查询企业是否已注册。
3. 确认国内进口商资质
境内收货人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须含"乳制品";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均须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互联网+海关)完成备案。https://credit.customs.gov.cn/ccppwebserver/pages/ccpp/html/importFoodImporter.html
⚠️ 注意: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58号公告,
自2024年11月12日起乳品已不再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无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酸奶虽为发酵乳制品,也不在此列。)
取消检疫审批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进口乳品仍须:
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由已获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国外出口环节(每批货需准备)
官方卫生证书:由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须有印章和授权人签字,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每批货随附正本。
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出口商、进口商完全相同且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9302 发酵乳)全部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须与生产日期/批号对应,可由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机构或境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中文标签:预包装酸奶须有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中文标签(品名、配料表、原产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在华注册编号、进口商信息等)。可提前办理中文标签预审/咨询降低口岸退运风险。
三、到港申报(清关环节)
换单:凭提单到船公司/货代换取提货单。
报关申报: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提供: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
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18位)
检测报告
中文标签样张
商品归类(HS编码):酸乳一般归入 0403 项下(0403.10 酸奶;风味酸奶归入 0403.20),申报时需对应CIQ代码。关税最惠国税率约10%(部分自贸协定国家可降至0),增值税9%。具体以当年税则为准。
海关审价、缴税: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9%)。
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
证单核查(注册编号、卫生证书真伪、标签);
货物运抵后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
现场查验 + 实验室抽样检测(微生物、致病菌等项目,酸奶为冷链食品,重点查冷链温控记录)。
四、放行后及不合格处理
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以提货上市销售。
不合格: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口。
进口商义务: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凭证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销售后2年以上);建立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