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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延期施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停工、延期施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扬州苏海悦律师一专注于公司法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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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阅读提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1

阅读提示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


02

案例来源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3月)之案例3--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3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多份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某房地产公司的地块改造项目工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双方2021年12月达成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中的结算金额包含合同范围内及签证变更等索赔补偿内容外的全部结算内容;对于案涉项目全部索赔补偿事项及内容包括三个阶段,事项主要为停工、延期导致的相关费用索赔。双方签订案涉工程总结算书,对2021年12月已结算的金额再次确认,同时列明补偿金额,以及两者总结算金额。后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某建筑公司对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4

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双方诉讼中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剩余未付款项为1705万元。关于剩余款项属于工程款还是违约赔偿金,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的规定,结合双方补充协议中索赔事项及内容的有关说明,三个阶段事项费用主要是停工、延期施工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故对某建筑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某房地产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实践中,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本案对准确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有指导意义。点个在看 你最好看

转自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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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苏海悦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攻读并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苏海悦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专长于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合同、房产、公司、保险等方面法律业务,担任扬州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苏海悦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同时积极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并且在核心刊物《对外经贸实务》、《国际商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及其他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参编了《涉外合同案例评析》、《涉外合同实务》等数本法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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