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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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6种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二是明确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4种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等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三是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定义。四是明确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范围。五是明确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第一道门票收入的定义。六是明确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中,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的买入价确定规则。七是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范围。八是明确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声明规则。九是明确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的计税规则。十是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涉及折扣额时销售额的确定规则。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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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该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二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三是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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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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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二是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三是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四是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五是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是该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企业。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该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明确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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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二是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并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三是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是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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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共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明确中国与挪威税收协定生效执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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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正式签署。《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
校审:魏嘉亮 后彧 王茜
责编:谢朝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