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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制度变迁与监管边界
张方舟律师从监管框架变迁切入:过去药品、医疗器械主要通过以NMPA为核心的药监体系走向产业化,其他新型医学技术则依托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818号令的监管对象是生物医学新技术,覆盖临床研究与临床转化应用两个阶段;判断技术是否落入监管范围需同时满足四要素——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或分子水平、以健康状态判断或疾病预防治疗为目的、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组织器官治疗、微生物治疗、脑机接口等为典型领域。若同类技术已获批转化或同类药品已上市,其818转化路径存在被调出清单或不予受理的实质风险。
02 临床研究新规则:从「立项合规」走向「全过程合规」
818号令下,临床研究形成发起—科学性/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备案—开展研究—全过程监督的基本框架,核心变化是从研究者主导的临床探索走向有明确主体、审查、备案和全过程监管的研究体系。其中研究发起主体的变化尤为关键: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可进入发起主体体系,企业可能从研究支持者转为研究发起者;同时备案不是监管豁免,研究机构仍需承担持续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责任。
03 从研究到转化:中间不能「跳步」
临床研究的完成并不当然意味着技术可作为常规医疗技术提供。818号令建立了独立的临床转化应用制度:在形成安全有效证据后,仍需经申请临床转化、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和批准四个环节。
04 企业参与模式与实操三关
企业参与可归纳为四种模式——资金/研究支持方、技术提供方、合作研发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参与越深、责任越复杂。法务与合规应前置进入项目,而非只在签约阶段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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