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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搭建|外汇合规申报|国际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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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松泽李明贤
Momenta(魔门塔)港股上市案例解析
——红筹架构叠加不同投票权(WVR)的实践与启示
摘 要
在全球汽车产业加速向智能化、电动化转型的产业背景下,叠加国内"智能经济新形态"与"人工智能+"系列产业政策的利好驱动,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人工智能与高端制造深度融合的核心赛道,正吸引越来越多的资本与产业力量加码布局。Momenta Global Limited(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以下简称"Momenta"或"魔门塔")作为国内独立智能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的领先企业,于2026年7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码为06880.HK。
Momenta本次上市具有多重典型意义:其一,未通过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标准上市,而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股权红筹架构上市;其二,公司历史上曾因持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而搭建VIE协议控制架构,后于2024年1月主动终止全部VIE合约安排,转为股权直接持股;其三,公司先后就拟美国上市及拟香港上市两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备案,最终以香港上市完成资本化落地。本文从上市架构、股权结构、WVR合规要件、VIE拆除、外商投资准入、证监会备案、业务资质与数据合规等维度,对Momenta香港上市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以期为后续同类型创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实务参考。
一、项目背景与上市概况
(一)行业背景
全球自动驾驶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根据Momenta招股书披露的行业资料,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传感器成本的下降以及整车电子电气架构的演进,高级辅助驾驶系统(ADAS)正从高端车型向主流车型快速渗透,城市NOA(Navigate on Autopilot,领航辅助驾驶)成为量产车竞争的核心焦点。与此同时,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自动驾驶货运卡车等出行与物流场景的商业化落地也在加速推进。
在国内政策层面,"人工智能+"行动方案、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车路云一体化等政策的持续深化,为自动驾驶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商业化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产业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使得头部自动驾驶企业进入资本化落地的关键窗口期。
(二)公司概况
Momenta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独立智能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业务分为两大板块:
一是量产车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城市NOA及高速NOA辅助驾驶解决方案,面向整车厂提供可规模化落地的智能驾驶软件与算法服务;
二是自动驾驶出租车服务解决方案,包括自动驾驶出租车、自动驾驶货运车及自动驾驶卡车服务,探索L4级自动驾驶技术在出行与物流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公司的商业可行性已通过规模应用得到验证,其量产车解决方案已获得多家主流整车厂的定点合作,自动驾驶出行服务也在多个城市开展示范运营。
(三)上市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上市主体 |
Momenta Global Limited(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
上市地点 |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
股份代码 |
06880.HK |
上市日期 |
2026年7月8日 |
上市架构 |
股权红筹架构(开曼—BVI—香港—境内WFOE) |
投票权架构 |
不同投票权(WVR):A类普通股1票/股,B类普通股10票/股 |
是否适用18C章 |
否,未通过特专科技公司通道上市 |
是否存在VIE |
否,历史VIE架构已于2024年1月终止 |
证监会备案 |
2026年6月10日完成港股上市发行备案 |
表1 Momenta港股上市基本信息一览表
二、完整红筹股权架构解析
(一)红筹架构整体布局
Momenta采用典型的股权红筹架构上市,即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多层中间控股公司,以股权方式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而非通过VIE协议控制。全球发售完成后的完整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1 Momenta Global Limited红筹架构图(全球发售完成后)
(二)架构各层级解析
1. 顶层:开曼上市主体
Momenta Global Limited注册于开曼群岛,是本次港股上市的发行主体。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是红筹架构的标准安排,其优势在于公司法体系灵活、便于境外融资与股权激励、税收环境友好,且为国际投资者所熟悉。
2. 股本结构:A/B类不同投票权
上市后,开曼公司的法定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两类:
A类普通股每股拥有一票投票权,由公众股东、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持有,经济权益约占85.15%,对应表决权约占40.15%;
B类普通股每股拥有十票投票权(保留事项除外),由创始团队持有,经济权益约占14.85%,但通过十倍投票权放大,享有表决权约占59.85%(保留事项除外)。
这一安排使得创始团队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有效保障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战略执行的连续性。
3. 中间层:BVI与香港SPV
在开曼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Momenta设置了两层中间控股公司:
第一层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作为开曼母公司的直接子公司,主要承担持股平台与跨境投资缓冲的功能,便于未来进行股权重组、资产剥离或税务筹划;
第二层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作为返程投资入境的窗口公司。香港SPV的设置是红筹架构的常见做法,一方面可利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如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资金进出与外汇管理更为便利。
4. 境内层:WFOE与运营子公司
香港SPV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魔门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由该WFOE直接持有或控制上海、无锡等地的境内运营子公司。所有境内核心业务主体均为股权直接控制,不存在VIE协议控制安排。
境内运营实体已在苏州、上海、无锡取得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许可,并在苏州、上海取得了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许可,为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提供了资质保障。
5. 股权激励:ESOP期权池
Momenta在开曼层面设置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SOP),覆盖境内外核心员工、顾问及外部人员。股权激励搭建在开曼上市主体层面,是红筹架构企业的标准做法,便于期权的授予、行权与股份流转,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和保留核心技术人才。
(三)架构关键特征总结
架构特征 |
具体安排 |
实务意义 |
上市主体 |
开曼群岛注册 |
国际投资者熟悉,融资与股权激励灵活 |
中间控股 |
BVI + 香港SPV双层结构 |
持股缓冲、税务筹划、返程投资便利 |
境内控制 |
WFOE股权直接持股,无VIE |
架构透明,监管认可度高,合规风险低 |
投票权 |
A/B类股,B类10票/股 |
创始团队以14.85%经济权益控制59.85%表决权 |
股权激励 |
开曼层面ESOP期权池 |
吸引核心人才,便于期权管理与流转 |
历史VIE |
2024年1月已全部终止 |
主动拆除,回应监管对架构透明度的关切 |
表2 Momenta红筹架构关键特征一览表
三、不同投票权(WVR)架构合规分析
(一)WVR架构的制度框架
Momenta未走18C章特专科技公司通道,而是依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2章的规定,以不同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简称"WVR")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身份在主板上市。采用WVR架构上市,需要同时满足财务资格、投票权上限、受益人资格、经济利益下限、同股同权股东投票权、创新产业公司认定等多项硬性条件。
(二)核心合规要件对照
8A章WVR核心条件 |
规则要求 |
Momenta落地情况 |
财务资格 |
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港元;或市值至少100亿港元且最近会计年度收益至少10亿港元 |
满足市值≥400亿港元的第一档要求 |
投票权上限 |
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
B类股10票/股,A类股1票/股,倍数恰好为10倍,未超限 |
受益人资格 |
WVR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 |
B类股由创始团队持有,上市时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经济利益下限 |
上市时WVR受益人实益拥有已发行股本经济利益合计不少于10% |
创始团队经济权益约14.85%,满足≥10%的要求 |
同股同权投票权 |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股东大会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 |
A类股东合计表决权约40.15%,远高于10%下限 |
创新产业公司 |
需具备新科技/创新理念/新业务模式、研发占比高、独有知识产权、高无形资产占比等多项特点中的多于一项 |
核心自动驾驶算法与专利、大额研发投入、高无形资产占比、资深机构投资,满足创新产业公司认定 |
业务高增长 |
需证明有高增长业务纪录且预期可持续 |
量产定点落地、NOA商业化收入增长,具备持续增长记录 |
外界认可 |
需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且上市时总投资额最少50%保留至IPO后满六个月 |
多家头部美元基金、产业资本大额投资,上市前未退出,满足锁定期要求 |
表3 Momenta WVR架构核心合规要件对照表
(三)联交所WVR制度改革动态
值得关注的是,联交所于2026年3月13日发布了《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的咨询文件》,拟对不同投票权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改革建议涵盖财务资格规定、不同投票权上限、上市时的经济利益下限、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公司业务成功及外界认可等多个方面。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在控制WVR架构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制度的可适用主体范围,吸引更多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公司来港上市。
截至本文撰写时,咨询文件已截止反馈意见,但尚未刊发正式咨询总结。如改革建议最终落地,将为更多科技创新企业采用WVR架构上市提供制度便利,也为企业在创始人控制权维持与资本扩张之间的平衡提供更多治理选择。
四、历史VIE架构拆除与外商投资准入
(一)外商投资准入情况
根据Momenta招股书披露,根据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规定,Momenta所从事的智能驾驶解决方案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类业务,外商可以通过股权方式直接投资境内运营实体。这一判断是Momenta能够采用纯股权红筹架构、不带VIE上市的前提基础。
(二)历史VIE架构的搭建与拆除
Momenta历史上曾存在VIE协议控制架构,其背景与原因如下:
公司旗下部分境内运营实体曾持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类测绘许可。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禁止类业务,外商不得直接投资持有该类资质的境内企业。因此,Momenta当时通过合约安排(即VIE架构)控制该等境内运营实体,以规避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其后,相应境内运营实体的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许可到期注销,Momenta其他实际开展的智能驾驶解决方案业务均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业。在此背景下,Momenta于2024年1月主动终止了全部VIE合约安排,并完成股权重组,由境外主体通过香港SPV返程投资设立WFOE,以股权方式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
(三)VIE拆除的实务意义
Momenta主动拆除VIE架构的安排,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实务意义:
第一,架构透明度提升。股权直接持股相较于VIE协议控制,控制权链条更为清晰、稳固,不存在VIE架构特有的合约执行风险与政策风险,监管机构与投资者对架构的认可度更高。
第二,与监管导向一致。近两年,采用VIE架构的境外上市申请人面临更为审慎的监管审核,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环境与监管政策背景下,监管机构对VIE架构的风险关注持续提升。在非必要的情况下,选择不带VIE架构上市是更为稳妥的考量。
第三,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参考。自动驾驶行业中,部分企业因涉及地图测绘、数据服务等外资限制业务而采用VIE架构。Momenta的案例表明,在业务调整、资质注销或行业准入政策变化后,企业可以主动评估VIE架构的必要性,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股权重组拆除VIE,以更透明的架构推进上市进程。
五、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备案要点
(一)备案制度框架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3月31日实施)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均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相关信息。备案制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对红筹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备案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也成为观察监管关注点的重要窗口。
(二)Momenta两次备案情况
Momenta先后就拟美国上市及拟香港上市两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
第一次为拟美国上市备案,Momenta于2024年6月17日取得美国上市发行的备案通知,但后续受当时市场状况、监管发展及公司整体战略考量等因素影响,未完成美国上市发行。
第二次为拟香港上市备案,Momenta于2026年6月10日完成其A类普通股在联交所上市发行的备案程序,为香港上市的顺利推进奠定了监管基础。
(三)备案反馈意见的核心关注点
中国证监会就Momenta两次备案分别反馈了补充材料要求,对比两次反馈意见可以发现,第二次(港股备案)的要求较第一次(美股备案)更加细化和深入,尤其是在架构搭建及股东股本方面。两次备案反馈的核心关注点可归纳如下:
1. 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合规性
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红筹架构搭建全过程的合规性,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ODI)等境内监管程序;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运营主体历史上涉及减资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决策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2. 股东股本及关联关系核查
监管机构要求完整说明发行人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如Alisoft China、ANTFIN SINGAPORE、YF Momenta、Accelerator等阿里系主体),要求说明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是否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对新增股东中受同一普通合伙人控制的主体(如Gaorong Partners Fund VI与Gaorong Partners Fund VI-A),要求说明控制主体名称;对与保荐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新增股东(如中金启辰贰期、北京智能网联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要求说明是否影响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执业。
3. 境内运营实体历史沿革与业务合规
监管机构要求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完整说明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情况,列表说明重要参股公司情况;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对历史上存在的短期增资入股又快速退出的交易(如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于2018年7月增资入股北京魔门塔、8月即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要求说明交易安排的原因、交易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对经营范围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许可类业务的,要求自查是否实际开展相关经营,如已开展则说明是否取得相关资质。
4. 股权激励合规性
监管机构要求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离职人员、顾问或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并就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股权激励是红筹架构企业的常见安排,也是备案审核的常规关注点,企业需在激励对象范围、授予价格、行权条件、股份来源等方面确保合规,避免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5.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监管机构要求说明境内运营实体涉及的收集及储存个人信息规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向境外传输数据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并说明上市前后信息数据保护的安排或措施。自动驾驶行业涉及大量车辆行驶数据、车主个人信息、地理位置数据等敏感信息的采集与处理,数据合规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也是企业上市前必须扎实做好的合规功课。
6. 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公允性
监管机构要求逐笔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入股价格、定价依据,以及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上市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备案审核的高频关注点,企业需确保入股定价具有合理依据,不同轮次之间的价格差异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四)备案审核趋势观察
通过对比Momenta两次备案的反馈意见,可以观察到红筹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审核的以下趋势:
一是架构合规性审查更加细化。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对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各环节的询问更加细致、深入,企业在架构搭建阶段就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合规要求,避免后续备案时因历史合规瑕疵导致审核障碍。
二是股东穿透核查更加严格。对关联关系股东的合并计算、5%以上股东的穿透核查、与中介机构关联关系的独立性审查等,监管要求持续趋严,企业需在股东梳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做到充分、准确。
三是数据合规关注度持续提升。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数据密集型行业的数据合规问题,已成为备案审核的标配关注点,企业需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采集、存储、使用、跨境传输等全流程合规。
六、业务资质与数据合规
(一)业务资质情况
根据Momenta中国境内法律意见书的披露,Momenta境内运营实体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包括: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方面,已在苏州、上海、无锡三地取得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许可,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在示范运营方面,已在苏州、上海取得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许可,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商业化示范运营服务。
上述资质的取得,为Momenta在量产车解决方案与自动驾驶出行服务两大业务板块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了基础保障。随着自动驾驶行业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相关资质的申请与维持将持续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数据合规的特殊重要性
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训练涉及大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存储,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的颁布,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行业数据保护规范性文件的落地,使得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的合规要求大幅提高。
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一般涉及信息的传输以及不同类型数据的收集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车主的个人信息、车辆行驶数据、车载软件相关数据、高精度地图数据、车内外环境感知数据等。前述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均受到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三)数据合规的核心要点
合规领域 |
核心要求 |
自动驾驶行业特殊关注点 |
网络安全 |
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车载系统、车云通信平台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与远程控制 |
数据安全 |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出境需进行安全评估 |
车辆行驶轨迹、地理环境数据可能涉及重要数据,需识别与评估 |
个人信息保护 |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个人同意,保障个人权利 |
车主身份信息、驾驶行为数据、车内音视频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合规 |
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出境需通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认证 |
红筹架构下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安排 |
汽车数据安全 |
遵循《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四项原则的落实 |
表4 自动驾驶行业数据合规核心要点一览表
特别地,若自动驾驶企业涉及业务出海的情况,还需相应遵守出海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数据合规相关要求,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各州数据隐私法等。数据合规已成为自动驾驶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企业应在上市前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
七、案例启示与借鉴意义
Momenta作为商业可行性已通过规模应用验证的独立智能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港股上市不仅是智能驾驶行业的里程碑事件,也对"人工智能+"产业的资本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在智能网联汽车及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持续深化的背景下,Momenta的上市经验为后续同类企业提供了多维度的参考与借鉴。
(一)关于境内监管合规
中国证监会备案过程中对股权红筹架构的补充材料要求,体现了监管机关对红筹架构特有风险的系统化、规范化监管考量。这提示采用红筹架构的企业需对架构搭建各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包括37号文外汇登记、ODI对外投资程序、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返程并购的税务合规、境内运营实体的历史沿革合规等。
同时,Momenta以股权红筹架构完成境外上市,也体现了目前境内外上市监管框架下,红筹架构境外上市路径仍具可操作性。在备案制实施后,监管框架更加透明、规范,企业只要扎实做好架构合规与信息披露,红筹架构境外上市仍是可行的路径选择。当然,未来的适用发展仍有待观察,企业应持续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
(二)关于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运用
通过B类普通股的高投票权重结合一致行动安排,Momenta创始团队在持股比例仅约14.85%的情况下控制了约59.85%的表决权,可以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对于科技创新企业而言,创始人及核心团队的战略判断与技术方向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WVR架构为企业在资本扩张过程中维持创始人主导权提供了制度工具。
结合联交所对不同投票权制度的潜在优化方向,同股不同权架构的适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展,以实现科技创新企业维持创始人主导、平衡资本扩张与治理稳定的目标。这也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多公司治理的选择空间,企业可结合自身股权结构、创始人持股比例、投资者诉求等情况,评估是否适用WVR架构。
(三)关于历史VIE架构的处理
Momenta在明确实际业务不属于外资限制行业后,及时终止VIE架构并完成股权重组直接持股,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也回应了监管对架构透明度的关切,体现了架构灵活性与监管合规的平衡。
对于采用VIE架构的同行业企业,Momenta的案例具有以下参考意义:一是应定期评估VIE架构的必要性,在业务调整、资质变化或准入政策放宽后,及时判断是否仍需维持VIE架构;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可通过股权重组主动拆除VIE,以更透明的股权架构推进上市进程,降低监管审核风险;三是VIE拆除过程中需做好税务筹划、外汇登记、工商变更等各环节的合规衔接,确保重组过程合法合规。
(四)关于数据合规的前置布局
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数据密集型行业的数据合规问题,已成为境外上市备案审核的标配关注点,也是企业长期合规运营的基础。Momenta的案例提示同类企业,数据合规不应等到上市前才临时应对,而应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前置布局、持续完善。
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合规要求,规范数据跨境传输安排,并在上市前对数据合规状况进行全面自查与整改,避免因数据合规问题对上市进程造成障碍。
(五)关于上市地选择的战略考量
Momenta先后筹备美股上市与港股上市,最终选择香港作为上市地,这一决策过程也为同类企业提供了参考。企业在选择上市地时,需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投资者结构、估值水平、流动性、行业可比公司分布、地缘政治风险等多重因素。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香港市场作为连接中国内地与全球资本的桥梁,对于中国科技创新企业的吸引力持续提升,已成为很多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产业政策与市场利好的双重驱动下,未来将有更多具备核心技术的中国"人工智能+"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共同推动中国智能科技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更高端。Momenta的上市实践,也将为后续同类型企业的资本化之路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参考资料
[1] 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A章,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consol_mb_sc.pdf
[2] 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2章,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pdf_documents/2.2_Companies_with_Weighted_Voting_Rights_Structures_202311.pdf
[3] 联交所《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的咨询文件》(2026年3月13日),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March-2026-Competitiveness-Review/Consultation-Paper/cp202603_c.pdf
[4] 中国证监会《Momenta Global Limited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2026年6月10日),https://www.csrc.gov.cn/csrc/c105984/c7640253/content.shtml
[5] 中国证监会《Momenta Global Limited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2024年6月17日,美国上市),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84/c748764/content.shtml
[6] 中国证监会《Momenta Global Limited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美国上市),https://www.csrc.gov.cn/csrc/c105983/c7488406/content.shtml
[7] 中国证监会《Momenta Global Limited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香港上市),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98/c7641795/content.shtml
[8]Momenta Global Limited中文招股书,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6/0629/2026062900058_c.pdf
[9]Momenta Global Limited英文招股书,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6/0629/2026062900057.pdf
[10]Momenta Global Limited中国法律意见书,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6/0629/12219570/2026062900246_c.pdf
[11]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31日实施)
[12]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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