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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调整和变革应该把握怎样的“度”?——从“星宇”批量劝退大学生和“胖东来”四年合同到期不续签引发的思考

企业劳动用工调整和变革应该把握怎样的“度”?——从“星宇”批量劝退大学生和“胖东来”四年合同到期不续签引发的思考 人立行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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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调整和变革应该把握怎样的“度”?

——从“星宇”批量劝退大学生和“胖东来”四年合同到期不续签引发的思考

近期,两个企业有关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的事件,引发全国全网热议,一是星宇股份批量劝退新入职大学生,二是胖东来提出四年合同到期原则不续签。前一个是企业为减小经营压力后简单粗暴处置存量劳动关系,后一个是主动设计全新的阶段性用工制度。两件事场景不同、初衷各异,但共同引发了一个现实的命题: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企业必然要开展用工调整、模式变革,但用工自主权不是无边界的自由,企业在劳动用工的改革与调整之中,必须守住哪些“度”?——法律的底线之度、情理的善意之度、风险的边界之度、社会责任的价值之度。企业既要适应经营发展开展劳动用工变革和创新,也不能把经营波动、组织变革的成本不加区分全部转移到社会上、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一、两起热点事件折射用工实践的两类现实困境

星宇股份事件属于被动式用工调整。作为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受行业下行、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影响,企业对刚完成校招入职的107名应届毕业生进行岗位优化,谈判中采取简单生硬的方式,逼迫应届生签署个人原因离职,或以调至一线生产岗位作为压力手段,引发大规模舆论风波与监管介入。尽管事后企业致歉、发放补贴、对管理层问责,但事件暴露出当事企业的思维误区:把经营下行的压力直接传导给新入职员工,把协商解除变成变相胁迫劝退,忽视应届生群体的求职弱势与职业发展权益,即便最终付出经济代价,也造成雇主品牌、ESG形象的重大损失,对企业未来的欧洲车企订单也可能产生影响。

胖东来四年合同制属于主动式用工制度变革。这家以高薪酬、善待员工著称的企业提出——未来新招聘员工以学员身份签订四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原则上不再续签,仅少数优秀人员留任培训岗位,企业定位为向社会输送人才的“人才学校”。从法律条文看,单次四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并不被法律禁止,到期终止企业依法拥有不续签的权利,但必须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特殊保护群体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顺延,也不得利用关联公司循环签约规避法定义务。该模式客观上阻断了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虽然企业对外强调人才培养的初衷,但依然引发巨大争议:高薪配套的四年期限,是否会被其他企业简单复制,演变为批量轮换员工的工具,牺牲劳动者长期就业预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对比两件事件可以看到,企业用工风险不完全来自“制度本身是否违法”。星宇的问题不在于企业不能做人员优化,而在于调整过程中手段失当、缺乏善意;胖东来的争议不在于不能设置四年固定期限,而在于制度设计需要平衡企业组织目标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合法不等于合理,程序合规不等于价值妥当,这正是很多企业在用工变革中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二、守住“法律底线之度”,是企业用工调整与变革的前提

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律是用工行为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无论企业是被动裁员优化,还是主动创新用工模式,一切调整都必须建立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之内。

第一,劳动关系的调整、解除、终止,必须严守法定条件与法定义务。面对经营调整和压力,企业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通过侮辱性调岗、利用背调施压等手段胁迫员工主动离职,变相逃避经济补偿义务。星宇事件的教训就是,即便企业愿意事后赔钱,但胁迫式协商的过程本身就存在合规瑕疵,极易触发劳动监察、仲裁以及舆情风险,引发当事员工和社会的反感和反对。

第二,创新用工模式不能靠文字包装规避法律义务。胖东来的“学员制”只是企业内部称谓,只要员工接受管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就构成完整劳动关系,不能用“学员”身份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务协议”,不能免除社保、加班费、带薪休假等法定责任。任何用工制度设计,都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诸如“到期终止无需补偿”这类条款,即便写入合同,也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司法实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禁止利用关联企业拆分工龄、循环签署短期固定期限合同,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要区分“用工自主权”和“权利滥用”。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岗、设置合同期限,但调岗不得带有惩罚侮辱性;合同期限可以自主约定,但到期终止也要承担对应的经济补偿成本。无论是裁员优化,还是创新劳动用工,都不能突破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保护。法律允许企业做选择,但不允许企业免除选择带来的法定代价。

三、把握“情理善意之度”,友善对待企业的每一位员工

合法只是最低标准,不是最高追求。大量劳动争议和舆情危机,并非完全源于企业触碰法律红线,而是企业只满足形式合法,却忽略劳动关系背后的善意与公平。

星宇股份事件中,企业事后从结果层面给予了补偿,但过程当中简单粗暴的谈判方式,伤害的是劳动者的职业预期。应届生放弃其他offer入职企业,短时间内遭遇劝退,损失宝贵的应届生求职窗口期,这种损失很难仅靠金钱补贴完全弥补。这提示企业,用工调整不仅看最后赔偿是否到位,更要看调整过程是否尊重劳动者人格与现实处境。

胖东来四年合同制同样面临情理层面的拷问。这套制度如果完整落实高薪、培训、足额补偿等整套配套条件,可以成为特殊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如果其他企业只照搬“四年到期走人”的外壳,抛弃高薪培养、足额补偿的配套,就会演变为变相的周期性轮换用工,类似前几天行业讨论的“水龙头式用工”模式,把组织风险持续转嫁给劳动者。法律允许合同到期终止,但社会层面对就业稳定性有合理期待。企业做用工模式创新,应当充分评估制度外溢效应,不能只站在企业管理视角设计规则,还要换位思考劳动者的年龄压力、家庭负担、再就业风险。

善意之度,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重大用工调整充分告知、平等协商,避免胁迫、打压式(PUA式)沟通二是进行模式创新时充分披露规则,员工入职前清晰知晓合同期限、到期去向、补偿规则;三是对特殊群体,如女职工、医疗期员工给予制度层面的倾斜保护,不搞“一刀切”。合法是及格线,善意才是劳动关系长久维系的加分项。

四、把握“模式边界之度”,分清经营现实需要和制度滥用

市场波动之下,企业存在人员弹性调配的现实需求。无论是人员优化,还是设计阶段性用工模式,都需要厘清模式的适用边界,防止合理的管理手段被滥用。

一方面,被动的人员优化应当优先穷尽内部手段。企业遇到经营下行,不应当第一选择就是直接裁员劝退。可以优先采取冻结招聘、轮岗培训、协商降薪、内部转岗等方式消化人员压力,人员解除应当作为最后选项。星宇事件的教训就是,校招刚刚大规模完成,短时间就大规模优化同批应届生,缺少内部缓冲,放大了社会冲击。

另一方面,主动创新用工模式要厘清模式适用场景,警惕模式被泛化滥用。四年周期的阶段性用工,适合人才培养类场景,但不能不加区分套用到所有岗位。企业要警惕把固定期限合同当成“到期清退工具”,把固定期限的制度设计,变成常态化轮换员工的手段。同时要区分弹性用工的内核:真正的弹性应当是多种用工方式并在、长短劳动用工期限并用的弹性而不是劳动者劳动关系可以随意开启和切断。

同时企业要警惕一个误区:不要试图用一套用工模式解决所有经营问题。经营压力、组织管理难题,不能全部依靠调整劳动者期限、解除劳动关系来化解用工制度变革只是管理工具,不是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万能钥匙。

五、守住“社会责任之度”,兼顾企业发展与社会就业大局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首要目标是生存、发展和经营盈利,但同时也是社会就业的载体,用工决策会产生外部社会效应。

大规模校招之后又集中劝退应届生,冲击青年就业市场;如果大量企业跟风推行固定周期到期不续签,会推高全社会劳动者的就业焦虑,增加整个社会的再就业压力。企业在做重大用工制度变革的时候,除测算自身财务成本,也应当评估制度的社会外溢影响。

当然,强调社会责任,不是要求企业无条件“养人”,不允许人员调整。而是企业做用工变革时,建立成本意识:优化人员就要承担解除补偿的成本;设计阶段性用工,就要承担到期终止的补偿成本;想要灵活调配人力,就要搭建合规、丰富的人才池,而不是简单把风险向外转嫁。企业享有经营带来的收益,就应当承担对应的用工变革成本,而不是把成本转移给劳动者和社会。

星宇股份与胖东来两个案例,一个是被动应对市场变化,一个是主动探索用工新模式,但共同提醒给企业给市场主体:劳动用工的“度”,是多层标尺叠加的结果。法律底线是硬标尺,决定行为会不会违规违法;情理善意是软标尺,决定会不会激化矛盾、引爆舆情;模式边界是理性标尺,区分合理管理和制度滥用;社会责任是价值标尺,考量用工决策带来的社会外溢效应。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现实开展用工调整,也可以探索创新的用工模式,但要兼顾经营效益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想到自主权是有边界的权利。无论裁员优化还是制度革新,都不能把经营风险简单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兼顾法律、情理、模式边界与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构建真正稳定可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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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Asia-Pacific Talent Service Academy、缩写:APTSA),集人才服务业智慧韬略,建设人才服务行业智库和信息交流平台,成为中国及亚太地区人才服务业理论专家、资深学者、实操专家的研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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