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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问询实战:医疗器械企业5%分成费,计入成本还是冲收入?

IPO问询实战:医疗器械企业5%分成费,计入成本还是冲收入? 财神爷丨研发费用合规系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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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医疗器械企业IPO项目接受审核时,监管机构对其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产品的收益分成安排进行了重点问询。

在审核过程中,监管关注的核心问题包括:合作研发的分成比例及时长依据、分成费的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

本文梳理了该案例的核心要点,供拟上市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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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该企业是一家专注于心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线涵盖多个心血管治疗领域,其中一体式人工血管术中支架系统产品系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合作研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46.90万元、189.10万元及428.55万元,主要包括计提往来款、报销款等,其中往来款主要为根据与阜外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产品实际售出后5年内,每年向阜外医院支付销售该产品收入5%的分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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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要点

原问询内容: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一体式人工血管术中支架系统产品为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以下简称「阜外医院」)合作研发。(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46.90万元、189.10万元及428.55万元,主要包括计提往来款、报销款等,往来款主要为根据发行人与阜外医院签订的《多分支人工血管覆膜支架系统合作协议》,在一体式人工血管术中支架系统产品实际售出后5年内,每年向阜外医院支付销售该产品收入5%的分成费。

请发行人说明:与阜外医院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约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阜外医院合作研发的产品销售情况、研发收益分成金额、分成比例及占同类型产品比例的情况,相关收益分成比例、分成时长的依据及其公允性,分成费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其他合作方是否存在类似的合作分成模式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监管关注的核心问题包括:

1. 收益分成比例、分成时长的依据及其公允性

2. 分成费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3.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 其他合作方是否存在类似合作分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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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分析

(一)分成比例与时长的合理性论证

原回复内容:

公司按多分支人工血管覆膜支架系统全域年度销售收入的5%计提应支付阜外医院的销售分成,该分成比例由公司与阜外医院综合考量双方资源投入、技术贡献与风险承担情况协商商定,作为阜外医院研发投入贡献的合理收益回报。

同时,医疗器械产品自上市销售后,通常需要经历市场导入、临床推广和学术教育阶段。在产品上市初期,阜外医院的持续临床指导、术式推广及学术背书对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具有重要作用,与公司预测5年的分成期与产品市场培育及临床推广的关键阶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回复要点解析:

(1)分成比例的确定依据

5%的销售分成比例系双方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协商确定:

  • 双方资源投入情况

  • 技术贡献程度

  • 风险承担分配

  • 阜外医院研发投入的合理收益回报

(2)分成时长的合理性

5年分成期的设置与产品生命周期特征相匹配:

  • 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需经历市场导入、临床推广和学术教育阶段

  • 产品上市初期,合作医院的持续临床指导、术式推广及学术背书对产品市场认可度具有重要作用

  • 5年期限覆盖产品市场培育及临床推广的关键阶段

(3)行业可比情况

医疗器械及医药制造行业,尤其是心血管高值耗材领域,产品研发高度依赖临床需求驱动与临床验证,院企合作研发、共同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已成为行业普遍模式。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涉及成果转化的分成比例及市场情况显示,该企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均处于行业合理区间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分析

原回复内容核心要点:

第一步:判断企业身份——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公司在上述合作研发产品上市后销售交易中具备以下特征,应认定为「主要责任人」:

  • 拥有产品的完整控制权

  • 承担产品质量和售后责任

  • 自主定价和销售

  • 承担存货风险

基于上述判断,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按照销售商品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支付的5%分成不构成对收入的抵减

第二步:分成费的性质认定及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规范的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会计处理:

公司向阜外医院支付的5%销售分成,依据准则规定计入营业成本,与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分成支出相关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分析:

  • 发行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 将5%分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 会计处理与行业可比案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其他合作安排情况

原回复内容:

公司根据整体业务战略布局,累计推进实施三十余项研发项目,其中仅一体式人工血管术中支架系统产品为合作分成模式,其他合作方不存在类似合作分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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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该案例反映了监管对院企合作研发及收益分成安排的关注重点。核心要点包括:

1. 分成比例与时长需有充分依据

  • 综合考量双方资源投入、技术贡献与风险承担

  • 分成时长应与产品生命周期特征相匹配

  • 参考行业可比案例,确保定价公允

2. 会计处理需符合准则要求

  • 准确判断企业身份(主要责任人 vs 代理人)

  • 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 分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

  • 不得将分成费作为收入的抵减

3. 信息披露需完整准确

  • 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 披露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情况和分成金额

  • 说明分成比例和时长的依据及公允性

  • 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 披露其他类似合作安排

4. 关注行业惯例的一致性

  • 医疗器械行业院企合作研发已成为普遍模式

  • 收益分成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见安排

  • 分成比例、时长及会计处理应与行业可比案例保持一致

综合结论:

根据原回复内容,公司与阜外医院约定的5%收益分成比例、连续5年的分成时长,系双方基于各自投入与贡献协商确定,比例和期限均处于行业合理区间,定价公允;发行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将5%分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合规;上述合作研发及收益分成安排符合医疗器械行业院企合作成果转化的通行惯例,分成比例、时长及会计处理与行业可比案例不存在重大差异;除一体式人工血管术中支架系统产品外,无其他合作研发及类似合作分成模式。

拟上市企业在处理院企合作分成安排时,应:

  • 建立清晰的分成依据和公允性论证

  • 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

  • 完整披露合作安排的关键信息

  • 参考行业可比案例,确保一致性

(本文基于真实IPO问询案例分析,旨在提供管理思路,不构成具体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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