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虚开增值税专票骗取财政返还:是虚开罪还是诈骗罪?这个区别可能决定你坐几年牢

虚开增值税专票骗取财政返还:是虚开罪还是诈骗罪?这个区别可能决定你坐几年牢 老板财税管控与咨询
2026-09-16
4
导读:老板,今天聊一个非常专业、但可能决定你未来几年在哪里度过的问题。你听说过“税收洼地”吗?
老板,今天聊一个非常专业、但可能决定你未来几年在哪里度过的问题。
你听说过“税收洼地”吗?就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承诺把你缴的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你。很多老板觉得这是天大的好事:反正税是交给国家的,返还的是地方财政的钱,我多缴点税,多拿点返还,不是双赢吗?
但如果你的“多缴税”是靠虚开发票做出来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更关键的是,当这个行为被查,你面对的指控罪名,可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可能是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量刑逻辑和辩护空间天差地别。今天这篇文章,就把这个专业问题彻底讲清楚。

一、先搞清楚:“税收洼地”返还的钱,到底是谁的钱?

要理解罪名定性,首先得搞清楚一个基础问题:地方政府返还给你的钱,法律性质是什么?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一部分进入中央国库,一部分留在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从自己留成的那部分里,拿出一部分以“财政奖励”“企业发展基金”“扶持资金”等名义返还给企业。
这笔钱,在税法上不属于“退税”,而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是它和税务部门直接退税最本质的区别。税务部门退税,退的是国家已经收上去的税款。地方政府返还,花的是地方财政的钱,走的是财政预算支出。
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了罪名的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表的文章明确指出:如果直接取得税务部门返还的税款,更适合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获取的补贴来源于政府拨款,更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政府奖励既然并非从税务部门直接返还,应认定此项是政府财政部门返还的企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兑付性质。

二、虚开罪和诈骗罪,为什么会产生竞合?

传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是“骗抵税款”的行为。你虚开发票,目的是让下游企业拿去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这是典型的涉税犯罪。
但“税收洼地”模式下的虚开,有一个特殊之处:开票方在洼地是足额缴纳了增值税的。你虚开1000万的票,你确实按1000万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然后地方政府按你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你300万。从增值税链条上看,国家似乎没有损失——你缴了1000万的税,下游抵扣了1000万的进项,链条是平的。你的“利润”来自于地方财政返还的那300万。
这就产生了一个定性难题:你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的到底是国家的增值税抵扣秩序,还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如果是前者,定虚开罪;如果是后者,定诈骗罪。
202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个重要转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把很多“税收洼地”类案件从虚开罪中剥离出来,推向了诈骗罪的评价范畴。

三、司法实践的风向:诈骗罪正在成为主流定性

过去,司法机关通常只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但近两年的案例显示,风向正在发生明显变化。
根据公开资料,部分地方会议纪要已经明确指出:“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地方财政奖励、财政补贴、返还等政策优惠,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案例中,某灵工平台与地方政府约定按缴纳税款的30%给予财政返还。该平台在没有真实劳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0余万元,骗取政府财政返还8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提起公诉。另一个有色金属贸易企业虚开案中,法院认定企业虚开税额1000余万元,并以此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300余万元,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更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681号指导案例。西藏康某医药公司通过虚构药品购销业务、虚高交易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等方式,人为虚增纳税基数,骗取财政补贴超84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涉财政补贴协议为行政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经济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以诈骗罪对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公司高管、财务负责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
这个指导案例的信号非常清晰:以虚开发票为手段套取财政补贴,司法机关不定轻罪定重罪。

四、诈骗罪的量刑,比虚开罪更重吗?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反正都是犯罪,定什么罪不一样?差别大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入罪,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3000元至1万元以上入罪,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税收洼地”模式下,财政返还的金额往往非常巨大。上面案例中,800万、300万,按照诈骗罪的标准,50万以上就达到了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而且,诈骗罪的入罪门槛远低于虚开罪,这意味着即使你的虚开税额没有达到虚开罪的立案标准,骗取的财政返还金额也可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更重要的是,虚开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你可以论证“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非常直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损失。你用虚假交易虚增纳税基数,拿着这个虚假的纳税记录去申请财政返还,这就是最标准的诈骗行为。

五、决定罪名的三个关键变量

综合司法实践,以下三个变量直接决定你的行为最终被定什么罪。
第一个变量,返还资金的性质。如果返还直接来自税务部门,属于国家税款退还,更适合定虚开罪。如果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或企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资金支出,更符合诈骗罪的评价范畴。
第二个变量,行为人主观目的。如果你的目的是通过虚开帮助下游抵扣税款,从中收取开票费,这是骗抵国家税款,定虚开罪。如果你的目的是虚增纳税基数,套取地方财政返还,这是骗取公共财产,定诈骗罪。在最高法指导案例中,法院正是基于“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目的”这一判断,排除了虚开罪的适用。
第三个变量,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如果虚开的发票被下游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产生了实际损失,虚开罪的评价基础就存在。如果发票没有被抵扣,或者虚开方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增值税链条没有断裂,那么被侵害的就只是地方财政资金,诈骗罪的评价更准确。

六、最危险的场景:数罪并罚

对于老板们来说,最需要警惕的不是“定哪个罪”,而是“两个罪一起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作出判决。逻辑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身,构成虚开罪;用虚开的发票去申请财政返还,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这就意味着,你面临的不只是“哪一个罪名成立”的问题,而是“两个罪名是否都成立”的问题。数罪并罚的刑期,往往远高于单一罪名。

七、给老板的合规警示

第一,地方财政返还政策本身没有问题,但前提是你的纳税基础是真实的。你必须有真实的业务、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利润。任何通过虚构交易、虚增价格来人为做大纳税基数的操作,都是在给自己制造刑事风险。
第二,财政返还协议不是免罪金牌。有些老板觉得,我跟政府签了协议,政府认可我的纳税额,返还给我的钱就是合法的。但最高法指导案例已经明确,财政补贴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骗取行政协议项下的财政资金,直接构成普通诈骗罪。
第三,虚开发票这件事,无论目的是什么,都是刑事犯罪。区别只在于定哪个罪、判多少年。不要以为“我不是为了骗税,我是为了拿财政返还”就能脱罪。法律评价的是你的行为本身。
第四,如果你正在或者曾经参与过“税收洼地”模式的经营,立刻找专业税务律师评估风险。这个领域的司法定性正在快速收紧,过去可能只追究虚开罪的案子,现在正在被以诈骗罪甚至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越早评估,越早应对,主动权越大。
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财政返还这件事,本质上是在用虚构的交易去套取政府的真金白银。不管你觉得自己包装得多巧妙,在司法机关穿透审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之后,真相都会浮出水面。
税务合规的底线从来不是“能不能省税”,而是“你的业务是不是真的”。真实的业务,配得上任何合法的税收优惠。虚假的业务,配不上任何一分不该拿的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老板财税管控与咨询
这里为企业家提供最新的财税政策,如何面对金税四期、税企联网、大额推送、银行卡个人分类、社保入税等财税大环境。帮助进行税务规划,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以及老板个税,增加个人财富,梳理历史的税务问题;搭建顶层股权架构,保障家庭财富传承。
内容 1746
粉丝 0
老板财税管控与咨询 这里为企业家提供最新的财税政策,如何面对金税四期、税企联网、大额推送、银行卡个人分类、社保入税等财税大环境。帮助进行税务规划,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以及老板个税,增加个人财富,梳理历史的税务问题;搭建顶层股权架构,保障家庭财富传承。
总阅读13.7k
粉丝0
内容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