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企业出海步伐加快,商事争议日益呈现跨国界、多法域交叉的特征,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机制,其重要性不断凸显。与此同时,经济制裁等地缘政治因素的介入与平行程序的交织,使国际仲裁与跨境执行的复杂程度持续攀升,各法域的司法实践也不断出现新情况。
基于此,卓纬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仲裁与调解研究中心共同合作,推出《跨境执行及国际仲裁观察》专栏,定期、持续追踪美国、英格兰、新加坡、中国香港及欧洲主要仲裁地与执行地法院的最新裁判动态。
作为本系列的首期,本期共收录近期十宗典型司法审查与执行案件及一则国际仲裁机构动态,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具体裁判事实与规则的提炼,为涉外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务从业者提供案例借鉴。
一、上国仲仲裁裁决在纽约的执行进入财产查明阶段:法院认定债务人前妻名下证券账户资产归属债务人,并判令其承担律师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2年10月作出的沪贸仲裁字第1118号裁决,源于开曼群岛公司Media Holdings Limited等对一家中国广告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争议,裁决命令被申请人回购股权并支付违约金与费用。申请人2024年5月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申请承认裁决(案号1:24-cv-4018,Oetken法官),法院2024年11月13日以缺席判决承认裁决,判令中国公民Yichao Yang支付103,038,846.26美元及利息。纽约程序中的判决债务人仅为Yang。[注1]
判决作出后,申请人经第三方取证程序查明一个以Yang前妻Baozhu Li名义开立的Interactive Brokers账户。法院2026年6月30日的命令推定该账户系Yang于2020年2月用与本人账户相同的邮箱以Li名义开立,并认定Li与Yang2007年离婚但对外以夫妻相称,无投资背景,资金来自Yang,账户资产实际归Yang所有、由Li为Yang持有。法院的事实认定基于案卷记录、可从记录合理推出的推论,以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b)(2)(A)(i)条因Li违反披露令而作出的司法认定:Li拒不遵守2026年3月16日的资产披露令,拒绝出庭作证、拒绝提供护照与电子设备,其律师退出代理后亦未再应诉,法院据此将命令中未被反驳的事实认定视为成立。命令要求Interactive Brokers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交付账户资金。法院判令Li承担申请人的合理费用,并签发听证前拘捕令(保释金200万美元)。法院同时查明Li此前已从该账户转出约175万美元,其中至少80万美元经第三人转入中国境内,账户被执行时余额仅20余万美元。[注2]据案卷摘要记录,2026年9月4日法院判令Li支付律师费39,975.50美元,9月9日书记官登记了相应判决。[注1]
本案系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进行承认及执行,体现出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证据披露制裁与案卷记录相结合,认定第三人名下账户资产归债务人所有并命令交付,第三人逃避应诉及不配合披露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费用承担与拘捕令之后果。
二、俄罗斯上级法院维持拒绝承认两份LCIA裁决,同一裁决在英格兰与俄罗斯得到不同处理
据俄罗斯媒体2026年9月上旬报道,俄罗斯西北巡回区商事法院维持加里宁格勒州商事法院的裁定,确认德国信贷机构OWH SE(原VTB Bank (Europe) SE,现处于清算程序中)对RTI Limited及United Company RUSAL取得的两份LCIA裁决不得在俄罗斯承认与执行。裁决本金约2.14亿欧元,另有利息与费用;争议源于RTI(Rusal的泽西间接子公司)与该行ISDA主协议项下的货币互换交易,Rusal为担保人,2022年RTI以制裁为由拒付追加保证金,OWH提前终止交易并提起仲裁。[注3] [注4]
本案的特别之处为: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承认的是败诉方Rusal,而非债权人,理由是向“不友好国家”主体付款须经政府委员会许可,需先由本国法院确认裁决效力。俄罗斯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反俄罗斯公共秩序:向OWH付款意味着资金无限期转入德国金融监管机构BaFin控制之下,在此情形下“等同于征收”。而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对该裁决有不同认定:Rusal以执行违反英格兰制裁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执行许可,Dias法官在OWH SE i.L. v RTI Ltd & United Company RUSAL [2026] EWHC 1015 (Comm)(2026年5月1日)中认为,英国《制裁与反洗钱法》第44条的制裁豁免仅为可选择援引的抗辩事由,并不禁止付款,亦无当事人主张付款本身违反英格兰或泽西制裁法,且该主张未在仲裁中提出,据此驳回申请。此前泽西皇家法院与泽西上诉法院已驳回RTI的同类抗辩。[注4]
公共政策例外之适用因法域而异:以本案为例,英格兰法院着重审查付款本身是否违法,而俄罗斯法院则将制裁后果与资金的最终控制权亦纳入公共秩序的审查范围内,导致同一裁决在不同法域产生了不同的认可与执行结果。
三、莫斯科法院撤销该院承认裁定并驳回保全申请,5亿美元SIAC裁决进入重审
本案中,基础裁决是SIAC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终局裁决。俄罗斯Power Machines与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etroVietnam)就越南一座火电站的EPC合同发生争议,仲裁庭认为Power Machines已依第二份终止通知有效终止合同并裁付款项,俄媒报道的裁决金额为5亿美元。莫斯科市仲裁法院2024年9月裁定承认并准予执行(案号А40-20468/2024),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注5]
新加坡方面,高等法院认为裁决第548段(第二份终止通知取代第一份通知的推理)与双方主张均无关联、违反公平听审规则,但未撤销而是发回仲裁庭重审;上诉法院在[2025] SGCA 50中改判,撤销第548段及由其派生的其他部分,同时撤销发回令,理由是该项违反自然正义的瑕疵涉及责任认定的核心问题,且仲裁庭在明知双方专家证据均未涉及该问题的情况下仍作认定,发回有预断之虞。[注6]俄罗斯法院的后续处理亦受该判决影响:莫斯科市仲裁法院2026年7月将新加坡上诉判决认定为再审的“新情况”,撤销该院2024年的承认裁定;据Pravo.ru 2026年9月7日报道,该院在重审程序中驳回Power Machines冻结银行资金、执行应收账款、查封合资公司股权的保全申请,认为其关于对方逃避履行、制裁导致境外执行困难等论据“纯属主观”且无证据,所请措施亦与争议标的无关。承认与执行申请定于10月19日重审。[注7]
执行地已生效的承认裁定有可能并非终局。本案表明,仲裁地法院事后作出的部分撤裁决定,可能会被执行地法院认定为足以启动再审的“新情况”,进而导致原承认裁定被撤销。因此,即便申请人已在执行地成功取得对裁决的承认,其仍须在仲裁地的撤裁程序中全力抗辩,以防影响到执行地已启动的执行程序。
四、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General Dynamics对利比亚ICC裁决的可执行性宣告,军事采购合同不因用途而成为主权行为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26年7月16日作出I ZB 107/25号裁定,驳回利比亚的法律抗告,维持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2025年12月19日(101 Sch 61/24 e)将ICC裁决宣告为可在德国执行的裁定。基础合同是英国申请人与利比亚国防部采购机构签订的战术通信与信息系统(LTCIS)供应合同,第33.1条约定适用瑞士法,第32条约定ICC仲裁;仲裁庭2016年1月5日裁决利比亚无权兑取付款保函,判令支付16,114,120.62英镑及利息,并驳回利比亚包括50万英镑请求在内的反请求。利比亚在慕尼黑名下的两处不动产构成德国法院管辖的连结点。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该两处不动产不受执行豁免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明确不作裁断。[注8]
该案裁判要旨为:为军事目的采购货物、工作成果或服务(本案为向外国军队提供通信设备及安装、培训),原则上属于非主权行为,因其性质是以私法意思表示、而非行使主权权力完成的法律行为,国防利益作为法律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并不起决定作用。法院认为,设备拟装入可能投入军事冲突的军车,“涉及交易的动机与目的,而非其法律性质”;以军事用途为目的采购货物与服务,尚不构成各国公认属于主权活动的“军事权力的行使”。利比亚援引的美国第四巡回法院2022年Blenheim Capital v. Lockheed Martin判决,因作出时间远晚于本案合同签订与保函兑取,不能证明当时各国通常将此类采购视为主权行为。其援引的法国最高法院1933年与1986年判决亦不足以单独证明存在国际共识。法院同时明确,合同第32条是否构成对国家豁免的放弃无须裁断,并注明英国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此前正是据该条“final, binding and wholly enforceable”的措辞认定利比亚放弃了执行豁免([2024] EWHC 472 (Comm)、[2025] EWCA Civ 134)。裁判要旨另确立:以私法主体身份参与经济交往并订立仲裁协议的国家,原则上不得事后主张依其本国法(本案为缺乏人民委员会批准)无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注8] [注9]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行为性质而非用途界定主权行为,军事采购也不享有承认阶段的管辖豁免。但裁定未就执行豁免进行认定,对国家财产的实际执行仍须另行审查。
五、Oschadbank在纽约申请承认法国判决而非确认裁决:11亿美元对俄裁决的“判决承认”路径与法院选择之争
乌克兰国家储蓄银行Oschadbank依1998年俄乌双边投资协定提起的UNCITRAL仲裁(仲裁地巴黎),仲裁庭于2018年11月裁决俄罗斯因征收其克里米亚分行资产赔偿1,111,300,729美元及利息与费用。法国撤裁历经多轮程序:巴黎上诉法院2021年撤销裁决,法国最高法院2022年12月撤销该判决并发回。巴黎上诉法院2025年7月1日全部驳回俄罗斯的撤裁申请,该判决依法国法赋予裁决执行力。俄罗斯已就该判决向法国最高法院上诉。另据Oschadbank在纽约程序中的陈述,巴黎上诉法院2026年撤销了仲裁庭2023年12月驳回俄罗斯修改裁决申请(revision)的决定,俄罗斯得以请求重新组成的仲裁庭重新审议该申请。[注10] [注11]
在美国,以下法律程序同时进行:其一,Oschadbank于2023年3月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申请确认裁决(案号1:23-cv-00764),Oschadbank自认该申请已超过《联邦仲裁法》三年时效,依赖衡平时效中止制度(equitable tolling)。其二,Oschadbank于2026年4月在纽约州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53章申请承认2025年7月1日的巴黎判决;俄罗斯将案件移审至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案号1:26-cv-03549),并以管辖地不当申请驳回或移送至哥伦比亚特区,指Oschadbank“挑选法院”。Oschadbank2026年9月1日提交反对意见,说明选择纽约的原因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2025年Amaplat判决使该区法院对此类外国判决承认之诉缺乏《外国主权豁免法》上的管辖权,而第二巡回区Seetransport先例则承认此类管辖权。[注10]
本系列案件存在相对复杂的程序问题。本案以仲裁地法院赋予执行力的判决作为申请认可之对象,纽约法院对俄罗斯驳回或移送申请的处理尚待观察,其后可能面对法国判决尚未终局的问题。
六、Tatneft诉乌克兰:已确认的1.73亿美元裁决因战争暂停财产调查,Tatneft请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恢复程序
俄罗斯Tatneft对乌克兰取得的仲裁裁决,经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Kollar-Kotelly法官)确认,判决金额约1.73亿美元。[注12]2022年俄乌战争后,该案执行程序(债权人通过证据开示查找资产)应双方共同申请暂停至今。Tatneft已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请求恢复该程序。美国政府2026年5月13日在地区法院提交利益声明,主张继续暂停,称证据开示程序有被用于诉讼以外目的、损害乌克兰国家安全之虞,并采信乌克兰关于披露将影响其军事行动的详细声明。乌克兰主张该调查实为获取军事情报。[注13]据Law360 2026年9月11日报道,Tatneft于9月10日向巡回法院提交书状,指乌克兰将案件“政治化”,依靠“无证据支持的断言与暗示”维持无限期暂停。[注14]另一方面,纽约南区的Netburn治安法官已于2026年5月4日依双方约定授权第一阶段第三方调查。调查对象限于纽约梅隆银行、高盛、摩根大通、花旗四家机构,范围限于乌克兰本身在美国境内、非军事外交与央行用途的账户资产,并适用联合保护令。[注15]
该案体现了特殊案件中政治因素对执行程序的强力介入。
七、香港原讼法庭驳回撤销部分裁决申请:首席仲裁员未披露曾在另案对同一证人所属一方作出不利裁决,不构成表面偏见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Gary CC Lam在O v S [2026] HKCFI 4910(HCCT 82/2026,2026年8月31日)中驳回申请人撤销HKIAC仲裁庭2025年12月部分裁决的申请。底层争议源于一份投资管理协议,申请人为对方管理1.17亿美元资产。撤裁申请理由主要包含以下两点:其一,首席仲裁员曾在另一宗仲裁中任首席,本案申请人的一名证人在该案作为被申请人方的唯一证人作证,该案裁决含对被申请人方不利的认定,首席仲裁员未披露此事;其二,仲裁庭将附加损失的责任问题推迟到第二阶段处理,违反双方的分阶段约定。申请人此前向HKIAC提出的撤换首席仲裁员申请已被驳回,法院表示其不受该决定约束,须自行审查。[注16]
法院采用“公正且知情的旁观者”标准,认为未披露或违反披露义务不会自动导致存在真实偏见可能性的结论,仅为旁观者须考虑的一项因素;但法官同时表示,其倾向于认为若前案裁判者曾对证人诚信作出极端不利评价则应当披露,如受保密义务限制无法披露,可能须考虑不接受委任。就本案而言,仲裁庭处理争议焦点时基本未依赖该证人的证据,而是依据文件与固有盖然性,裁决中没有任何对该证人不利的认定。综合全部情况,旁观者不会认为存在真实偏见可能性。法院另给出一项独立理由:即便存在表面偏见,结果也不会不同。关于分阶段问题,法院认为附加损失的责任问题从未被列为任何阶段的争议焦点,仲裁庭作为案件管理事项将其与第二阶段合并处理属合理的案件管理安排,不存在违反分阶段约定。[注16]
本案裁判显示了香港法院在撤裁案件中审查仲裁员披露义务时的审慎态度。单纯的未披露行为并不自动构成“表面偏见”,而仅是整体评估中的考量因素之一。且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该等瑕疵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就本案而言,鉴于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上基本未依赖涉事证人的证言,该主张缺乏必要的损害后果,撤裁申请自然无从成立。
八、新加坡高等法院限缩保险仲裁条款的范围:“责任已另行承认”指全部责任问题均已承认,法院无权延长启动仲裁的期限
新加坡高等法院Philip Jeyaretnam法官在Far Ocean Sea Products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Insurance Ltd [2026] SGHC 182(2026年9月8日)中驳回被保险人延长启动仲裁期限的申请。申请人是冷冻海产品供应商,火险保额1258万新元,保单载有两项条款:保险人在损失发生12个月后不再承担责任,除非索赔已是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的标的;“如就本保单项下应付金额发生任何争议(责任已另行承认),该争议应提交仲裁员”。2024年6月28日厂房失火;保险人于2025年12月中旬方正式援引时效条款,申请人于2026年1月发出仲裁通知,并依据《仲裁法》第10(1)条申请延长启动仲裁的期限。[注17]
法院首先明确了本案的审查标准:被保险人依据《仲裁法》第10(1)条申请延长启动仲裁的期限,系请求法院行使法定权力,法院须按完整的实体审查标准认定系争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而不能像审理中止诉讼申请那样仅作表面审查。就仲裁条款的解释,法院认定,“责任已另行承认”这一限定语意味着该仲裁条款仅适用于保险人已承认赔付责任、双方仅就赔付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形;只要责任的任何一个方面仍有争议,争议即不属于该仲裁条款的范围。法院的理由有三:其一,该解释符合条款文义,无须在条款中增添任何用语;其二,该解释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即由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决定技术性的金额问题;其三,该解释与英国法院数十年来对同类条款的解释一致,对保险业具有稳定性意义。法院同时比较了域外判例:美国Keller案与印度Tagros案基于有利于仲裁的推定对同类条款作宽泛解释,英国New Hampshire v Strabag Bau案与马来西亚Allianz v Kapar Energy案则将其限于金额争议;法院采纳后者,并指出有利于仲裁的推定应让位于仲裁协议文义所体现的当事人真实意图。本案中,冷库是否属于保单承保范围等责任问题仍有争议,责任未被全部承认,仲裁条款尚未生效,法院因此无权延长启动仲裁的期限。法官最后指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拖延表态时,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法院提起保护性诉讼,本判决亦不应被理解为反对仲裁。[注17]
新加坡法院对“责任已承认、仅争议金额”式保险仲裁条款作严格解释,只要责任的任一方面仍有争议,仲裁协议即未生效,法院亦无权延长启动仲裁的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拖延表态时应在合同时效内提起保护性诉讼。
九、美国第十一巡回法院维持印度远程影像公司的裁决:仲裁员解释合同即使有误也不构成超越权限
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9月10日在Univabs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 v. The Radiology Group, LLC(No. 26-10124)中维持北乔治亚地区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的裁定。Univabs自2012年至2023年从印度向The Radiology Group(TRG)提供放射影像服务,双方合同约定按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在亚特兰大独任仲裁;地区法院2025年11月12日确认了该裁决,裁决判令TRG支付620,840.57美元及裁决前利息94,422美元,并驳回TRG的反请求。[注18] [注19]
TRG上诉主张仲裁员“修改而非解释”了TRG的运营协议,构成《联邦仲裁法》第10(a)(4)条的超越权限,并主张应适用乔治亚州仲裁法。法院认为,合同虽提及乔治亚法,但指定的是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未提及州仲裁法,依Gulfstream Aerospace v. Oceltip Aviation(2022)联邦仲裁法适用,且TRG未及时提出异议,已放弃该主张。就超越权限,法院审视了仲裁员的推理,认定“仲裁员显然是在解释合同,依据的是文本与当事人意图”,因此不构成修改。法院重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属法律上最狭窄的一类”,其审查限于仲裁员是否在解释合同,不及于解释是否正确。[注18]
根据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中,对“超越权限”的审查只问仲裁员是否在解释合同而不问解释对错,并确认合同仅选择某州实体法不等于选择该州仲裁法,欲改变《联邦仲裁法》的审查标准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示约定。
十、塞浦路斯银行危机集体投资仲裁进入撤销阶段:专门委员会之组成;一个希腊家庭的500万欧元裁决成为撤销对象
ICSID案件记录显示,2026年9月11日,Theodoros Adamakopoulos and others v. Republic of Cyprus(ICSID Case No. ARB/15/49)撤销程序的专门委员会依据《ICSID公约》第52(3)条组成,成员为Katherine González Arrocha(主席)、Makane Moïse Mbengue与Samantha Nataf;被申请撤销的裁决作出于2026年3月17日,塞浦路斯的部分撤销申请于7月22日登记,此前仲裁庭(McRae主席、Escobar、Kohen)已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责任决定。[注20]案件源于2013年塞浦路斯对Bank of Cyprus与Laiki银行采取的处置措施,申请人是两家银行的存款人等投资者,除一家卢森堡公司外均为希腊国民,索赔总额约5.7亿美元。据Cyprus Mail报道,仲裁庭驳回了全部索赔,唯一获得赔偿的是一个有重度残疾女儿的希腊家庭,其在两家银行的减记损失约280万欧元,含利息裁决额约500万欧元;塞浦路斯在裁决四个月后申请部分撤销,理由是希腊与塞浦路斯双边投资条约“不能适用”(inoperative)。[注21]
九百余名投资者的集体仲裁历时十年后以只有一个家庭获赔约500万欧元惨淡收场,塞浦路斯仍以双边投资条约不能适用为由申请部分撤销。其撤裁事由系主张涉案双边投资条约“不可适用”(inoperative)。这一管辖权抗辩,将在ICSID撤销程序中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新一轮的检视。
伦敦国际仲裁院2026年9月11日公告,规则修订进入下一阶段,已组建13个委员会审阅收到的意见,由Maxi Scherer教授与Kevin Nash联席主持的核心指导委员会负责修订版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的框架与最终起草,其余委员会按主题设立,涵盖数字化程序与人工智能、快速程序与早期裁定、紧急仲裁与临时措施、多方多合同关联仲裁、费用与第三方资助、裁决形式与公布、调解衔接等。[注22]
注1:Media Holdings Limited v. Yang,S.D.N.Y. 1:24-cv-04018,CourtListener案卷,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68563983/media-holdings-limited-v-yang/ ;律师费数额见PacerMonitor案卷摘要,
https://www.pacermonitor.com/public/case/53668704/Media_Holdings_Limited_v_Yang
注2:同案2026年6月30日命令(案卷第65项)全文,
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nysd.622090/gov.uscourts.nysd.622090.65.0.pdf
Pravo.ru,2026年9月7日,«Суд отказал «Русалу» в исполнении решения LCIA»,https://pravo.ru/news/265721/
注4:OWH SE i.L. v RTI Ltd & United Company RUSAL [2026] EWHC 1015 (Comm),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https://caselaw.nationalarchives.gov.uk/ewhc/comm/2026/1015
Vietnam National Industry-Energy Group v Joint Stock Company (Power Machines) [2025] SGHC 180,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5_SGHC_180
注6:Vietnam Oil and Gas Group v Joint Stock Company (Power Machines) [2025] SGCA 50,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5_SGCA_50
注7:Pravo.ru,2026年9月7日,«Суд не позволил «Силовым машинам» арестовать активы PetroVietnam»,https://pravo.ru/news/265722/
注8:BGH, Beschluss vom 16. Juli 2026, I ZB 107/25,联邦最高法院官网裁定全文,https://www.bundesgerichtshof.de/SharedDocs/Entscheidungen/DE/Zivilsenate/I_ZS/2025/I_ZB_107-25.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1
注9: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2026年9月8日,Top German court upholds enforcement against Libya,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top-german-court-upholds-enforcement-against-libya
注10:Oschadbank 2026年9月1日反对意见(S.D.N.Y. 1:26-cv-03549,案卷第30项)全文,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nysd.662958/gov.uscourts.nysd.662958.30.0.pdf
注11:italaw案件页(含裁决及法国各级判决),https://www.italaw.com/cases/7491
注12:PAO Tatneft v. Ukraine,D.D.C. 1:17-cv-00582,2020年8月24日备忘录意见(确认裁决)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dcd-1_17-cv-00582/pdf/USCOURTS-dcd-1_17-cv-00582-2.pdf ;2021年6月1日备忘录意见(载明判决额172,910,493美元)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dcd-1_17-cv-00582/pdf/USCOURTS-dcd-1_17-cv-00582-3.pdf
注13:Transnational Litigation Blog,2026年5月21日,Ingrid (Wuerth) Brunk,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s as a “Burden” in Discovery Disputes,
https://tlblog.org/national-security-concerns-as-a-burden-in-discovery-disputes/
注14:Law360,2026年9月11日,Tatneft Says Ukraine Is Politicizing $173M Award Appeal,https://www.law360.com/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rticles/2524233
注15:Ukraine v. PAO Tatneft,S.D.N.Y. 21-mc-00376,2026年5月4日命令(案卷第153项)全文,
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nysd.557060/gov.uscourts.nysd.557060.153.0.pdf
注16:O v S [2026] HKCFI 4910,HKLII,
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6/4910
注17:Far Ocean Sea Products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Insurance Ltd [2026] SGHC 182,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6_SGHC_182
注18:Univabs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 v. The Radiology Group, LLC, No. 26-10124 (11th Cir. Sept. 10, 2026),
https://media.ca11.uscourts.gov/opinions/unpub/files/202610124.pdf
注19:同案北乔治亚地区法院2025年11月12日命令,https://innovate-healthcare-cdn.s3.amazonaws.com/2025-11/TRG%2011-12%20order%20doc.pdf
注20:ICSID Case No. ARB/15/49案件页(Procedural Details及2020年2月7日管辖权决定),
https://icsid.worldbank.org/cases/case-database/case-detail?CaseNo=ARB/15/49
注21:Cyprus Mail,2026年8月30日,The €5m award Cyprus won’t pay,https://cyprus-mail.com/2026/08/30/the-e5m-award-cyprus-wont-pay
注22:LCIA,2026年9月11日,Launch of LCIA Rules Revision Committees,
https://www.lcia.org/News/launch-of-lcia-rules-revision-committees.aspx《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特别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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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一鸣律师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专精跨境争议解决及执行、海外追偿等涉外法律事务。曾代表多家知名港资企业处理复杂商事争议及综合性法律事务,并处理香港与内地裁判文书的互相认可等案件,为外资企业及中国出海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邓一鸣律师熟练使用中英双语,曾代理多个境内外知名企业在中国多个层级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及中国境内地方仲裁委员会全程处理投资类、公司类、合同类及其他类型商事仲裁及诉讼,并主导后续跨境执行与海外追偿程序,同时高效应对境内执行衍生的追加、异议等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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