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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23项可为与不可为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23项可为与不可为 燕梳合规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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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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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保险合同更为复杂。一来,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较多,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注和附贴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等;二来,虽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但参与主体又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基于此,我们按照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的合同流程这一时间脉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便于各主体对其自身有更为充分的认知和定位。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                           

投保人的询问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两大后果:一是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要行使这一权利,应同时具备三大要件: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知道后三十日内行使或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是赋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又分两种: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不赔偿也不退还保费;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不赔偿但应当退还保费)。但是,有个例外,如果保险人事先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既没有解除权也不得拒赔。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投保人的弱势地位,我国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倘若保险公司未询问,投保人并无主动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义务。否则,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致使投保人应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补交保费或按比例扣减保险金。当然,如果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多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退回。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不过,对投保人来说,这一权利是有条件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三项义务:一是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例外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二是投保人投保应当经被保险人认可并同意保险金额(例外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三是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单。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阶段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又分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情况。对于一次支付,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生效条件;对于分期支付,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费(已支付首期保费)的,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扣减保额。投保人不按期支付保费,保险人是否可拒赔?不可,但可在给予保险金时扣减未付保费。

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未按期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投保人有复效的权利。除非,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拒绝复效;二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三主体都没有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不利法律后果是,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拒赔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三主体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二是由于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三是只能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赔)。但也有例外,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能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协助保险人提供资料的义务。这里的证明和资料,是指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主体都不提供或拖延提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相应顺延保险人的定损期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诚信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不无中生有虚造保险公司、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不捏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否则,法律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拒赔或就虚报的部分拒赔。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下例外:一是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二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三是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里的保险事故,包括因第三者原因导致的死亡、疾病、残疾等。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否则,因保险标的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减损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负有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的义务。

保险合同变更阶段

投保人享有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利。前提是与保险人协商一致。

投保人享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这一权利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则需注意两点:一是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否则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终止阶段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例外是,财产保险合同中,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投保险的此项权利发生在以下情况:一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二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且已交足两年保费的;三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四是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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