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中长期的员工激励机制;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内部激励,解决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冲突的问题,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2008年前,多家保险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在我国,保险公司员工持股监管规定经历过多次起起伏伏。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平安就曾推出过员工持股计划。20世纪初,更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比如中华保险就于2006年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二)2008年-2014年,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被叫停。
2008年,金融行业员工持股计划引发“闪电造富”争议。随后,2008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2009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企业的主管部门,自此,国有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被叫停。
(三)2014年后,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放开。
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上市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放开。2015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除上市保险公司外,非上市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得到放开。通知第八条规定了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过当时还未有相关规定。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自此国有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了规定和依据。
(一)中国平安的员工持股计划
在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后的八个月,即2015年2月,平安集团公开披露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曾于2014年10月公布),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自平安集团宣布设立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以来,总共实施了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共有839人参与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共计购买A股股票405.02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4%;第一次是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共有839人参与该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共计购买A股股票405.02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4%;第三次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共购得公司A股股票164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共有1157人参与该年度持有计划。
我们发现,平安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3年,根据《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自标的股权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或标的股权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算。
(二)众安保险的员工持股计划
2015年8月,原保监会同意优孚控股有限公司(“优孚控股”)将所持有的众安保险600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灏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灏观”)和上海谦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果”),上海灏观和上海谦果均为众安保险的员工持股平台。2016年7月,上述股权转让完成,每股人民币1.5元,上海灏观和上海谦果合计持有众安保险约4%的股权,由一名GP普通合伙人和98个自然人持有,这98人均为众安保险的高管和员工。根据《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岗时间少于2年,但确需列为参加对象的关键人才,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2017年9月,众安保险香港上市,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高管和员工身价大涨。根据《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也就是说,众安保险上市后,上述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完全退出需要6年时间(三年后可以首次减持25%)。
2015年7月,原保监会批复同意泰康人寿回购中信信托8.8%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减少注册资本。2018年3月,银保监会向泰康保险集团发出《监管函》。背景是2016年5月,泰康保险集团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情况下,修改了员工持股计划分红条款并向持股人分红;2017年4月,泰康保险集团股东大会通过对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格等条款的修改方案后,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未提交持有人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实施了新的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即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变动情况。
鉴于此,银保监会向泰康保险集团提出了整改要求,包括:一、应当抓紧按照《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持股计划具体实施及变动等情况报告银保监会;二、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变更是否影响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出具意见,报送银保监会;三、泰康保险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8年底到期,要求严格按照报备的持股计划,提前制定计划期满后的退出方案。
(一)案情简介
董玉祥于2007年与华泰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29日担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2010年4月20日,华泰保险集团前身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董某,公司将参照2009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调薪制度,并于2010年4月起实施。确定2010年度浮动薪酬目标值为实际年度基本工资的50%,此目标值系在董某当前职位下,所有绩效考核因素的结果均为达标时的水平,实际数额将根据上年度公司、部门业绩及其个人的综合绩效结果而调整。董某200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
2011年10月12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2年6月15日,华泰保险集团向董某寄送申请书,以解决董某因股权激励计划而应得的收益问题,后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
2015年8月18日和9月14日,华泰保险集团单方确定了董某退出股权激励计划应得的金额,共向董某账户分两次汇款35904.17元。
2015年8月,董某将华泰保险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系华泰保险集团股东,享有88726股股权。
(二)法院观点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并非被告公司的股权,而是一种限制性股票,一种可期待的信托受益权。且股权激励计划还规定了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因公司解聘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退出定价原则,由信托机构支付现金给激励对象,相应的股份归入股权激励库。由此可见,原告董某主张其因被告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取得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缺乏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依照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一般情况下,员工因辞职而离职时,其本人的股权激励自动终止,未归属的股权将取消归属,后续将由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及资管计划等持股平台归还保险公司。若员工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向法院提起相关侵权或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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