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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品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壹品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燕梳合规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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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税延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试点。



 

一、有关监管规定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通知》”)。

2018年4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产品开发指引》”)。

2018年5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什么是税延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是指个人缴纳保费时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税(指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缴纳期间的账户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税,同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试点通知》,“个人”分两种,一种是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也就是拿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自然人;一种是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什么是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就是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试点政策

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

试点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也就是说不超过1000元。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也就是说不超过12000元

扣税依据?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怎么办?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四、产品开发与管理要求

谁可以买?年满十六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以上试点区域内、属于《试点通知》的“个人”。

保险期间多久?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是指领取保险金之前的缴付阶段。

产品类型?收益确定型A类产品、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

保险责任范围?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收取哪些费用?一是初始费用,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二是资产管理费,仅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三是产品转换费,包括公司内部转换和跨公司转换,A、B、C类产品均可收取,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参保人可退保的情形有哪些?一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二是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除上述情形外,参保人不可退保。

 



五、保险公司准入与销售管理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和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公布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名单,进入名单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太平养老、太平人寿、泰康养老、泰康人寿、阳光人寿、中信保诚、中意人寿、英大人寿、人民人寿、民生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东吴人寿

关于产品利益演示。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关于C类产品购买限制。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参保人每次交费(含转入产品账户价值)时,购买C类产品不得超过其当次交费的50%。参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



 

六、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相关主体的业务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及组合经理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业务条件(详见《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对其业务条件的持续符合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评估、检查和质询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应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注册,并持续接受后续培训。

保险产品账户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要求,实行分账户的资产配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可投资资产范围。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投资比例限制。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于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上限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控流程,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各类品种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下行风险等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有效防控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内幕交易风险及利益输送风险。

禁止投资行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三)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四)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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