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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关于手术意外险

白条|关于手术意外险 燕梳合规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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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议了解的四个问题~


保险产品门类众多,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时常因此发生争议,甚至诉诸于法院。为减少纠纷,防患于未然,我们开设白条系列,白话保险产品和条款。

——白条系列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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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手术意外险目前尚属小众险种,公开的相关裁判案例较少,目前暂找到一例。

2016年10月,被保险人陈某因病在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计划于2016年10月14日进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2016年10月13日,陈某家属以投保人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陈某,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至2017年1月11日。

2016年10月14日被保险人进行了手术,2016年11月2日出院,于2016年11月8日在太钢医院死亡。

事后陈某家属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证明和资料请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从陈宝宝的住院病历显示陈宝宝是低血糖导致的重度昏迷,与手术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手术意外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手术安全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为陈宝宝股骨头置换手术治疗开始至该手术治疗结束,手术治疗结束的一种表现形式为患者出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陈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进行了股骨头置换手术后,已于2016年11月2日出院,其后陈某于2016年11月8日在在太钢总医院死亡,其投保的手术安全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已过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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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手术意外险

大家对手术意外险可能会比较陌生。所谓手术意外险,就是被保险人在手术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手术过程中出现问题,一般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受当时的医疗水平限制和病人个人体质的差异,一些高风险的手术无法保证100%的成功,存在意外,这就是手术意外险的价值;另一种是医疗事故,即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这就是医责险的价值所在。

与医责险不同,手术意外险的投保人一般为病人或病人家属,被保险人为病人本人

于手术意外险而言,特别需要关注的四大条款:保险范围、保障范围、免责条款和保险期间。

关于保险范围。你如果关注,可能发现有两种不同条款,一种就叫手术意外险,这类保险只保意外;一种叫手术安全意外险,比如上文中的案例,这类保险除了保意外还保医疗事故。总体而言,后者保障范围更宽,但不必然代表后者比前者更合适,具体还要看投保人的需求、免责条款和保障范围。

关于保障范围。通常包括身故或残疾,身故条款大体相同,就是指手术过程中导致的身故(特别提示,前文的案例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改变了条款);但“残疾”保障,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差别就比较大了,我们注意到,有的保险公司只保高度残疾,而有的保险公司则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都保

关于免责条款。需要说明的是,免责条款不代表简单理解为保险公司推卸责任,保险公司并不是什么都赔,越广的赔付责任通常意味着越高的保费。需要提示消费者的是,通过熟读免责条款,查看赔付范围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我们附上某家保险公司的部分免责条款,供感受了解: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输血感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六)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七)门诊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关于保险期间。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一是陈某身故与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是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比如A保险公司条款为“保险责任起讫期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之时止。”,B公司条款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的约定不同将直接影响赔付情况,建议仔细查看,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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