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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一审上限调整为50亿后,对保险诉讼一审管辖影响大吗?

中院一审上限调整为50亿后,对保险诉讼一审管辖影响大吗? 燕梳合规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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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影响甚微~


这两天,小编的朋友圈被淹没在一则通知里,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本通知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调整为50亿元。

我们就通过数据,来看看本次调整对保险诉讼级别管辖的影响。


1.

>>>信息核实<<<

在微信公众号看到这篇文章后,第一时间到最高院官网查看核实,“首页-权威发布-通知、意见、决定及司法解释”部分暂未查到此通知。

随后,通过百度搜索,河南省高院官网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栏可以检索到此通知,发布时间为2019年5月7日 08:04:00。

再随后,通过法律法规常用检索网站“北大法宝”查询,也是可以检索到此通知。

初步判断,此通知应该不假。


2.

>>>对保险诉讼的影响<<<

在此之前,区分不同的地区,各地高院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5亿元不等。本次原则上确定为50亿元以上,也就是说,原由高院管辖的1亿元-50亿元的诉讼案件现在原则上由中院进行管辖了。

根据“某公众号粉丝关于此通知的评论来看,看似反应挺大的:

那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保险诉讼管辖影响大吗?除了吃瓜,我们通过司法数据库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来看一下。

从民事案由上看,商业保险诉讼主要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费纠纷五大类。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49444件裁判文书中(含调解),一审仅有1件标的额超过1亿元,根据该案的诉讼费反推得知标的额大概在1.1亿元。

关于再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76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保险经纪代理合同纠纷,经公开的1167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45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保险费纠纷,经公开的1702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249091件裁判文书中(含调解),一审仅有4件标的额超过1亿元。

综上得知,本次调增中院管辖标的额后,对保险诉讼的一审管辖基本没啥影响的,也基本不会增加中院保险管辖负担的;尤其除财产险、再保险以外的案件,其本身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概率极低。当然,存在部分裁判文书未公开的问题,可能存在部分巨额诉讼未公开;还有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诉讼的增加,巨额保险诉讼也会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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