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就通过数据,来看看本次调整对保险诉讼级别管辖的影响。
1.
>>>信息核实<<<
在微信公众号看到这篇文章后,第一时间到最高院官网查看核实,“首页-权威发布-通知、意见、决定及司法解释”部分暂未查到此通知。
随后,通过百度搜索,河南省高院官网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栏可以检索到此通知,发布时间为2019年5月7日 08:04:00。
再随后,通过法律法规常用检索网站“北大法宝”查询,也是可以检索到此通知。
初步判断,此通知应该不假。
2.
>>>对保险诉讼的影响<<<
在此之前,区分不同的地区,各地高院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5亿元不等。本次原则上确定为50亿元以上,也就是说,原由高院管辖的1亿元-50亿元的诉讼案件现在原则上由中院进行管辖了。
根据“某公众号粉丝关于此通知的评论来看,看似反应挺大的:

那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保险诉讼管辖影响大吗?除了吃瓜,我们通过司法数据库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来看一下。
从民事案由上看,商业保险诉讼主要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费纠纷五大类。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49444件裁判文书中(含调解),一审仅有1件标的额超过1亿元,根据该案的诉讼费反推得知标的额大概在1.1亿元。
关于再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76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保险经纪代理合同纠纷,经公开的1167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45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保险费纠纷,经公开的1702件裁判文书中,一审没有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公开的249091件裁判文书中(含调解),一审仅有4件标的额超过1亿元。
综上得知,本次调增中院管辖标的额后,对保险诉讼的一审管辖基本没啥影响的,也基本不会增加中院保险管辖负担的;尤其除财产险、再保险以外的案件,其本身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概率极低。当然,存在部分裁判文书未公开的问题,可能存在部分巨额诉讼未公开;还有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诉讼的增加,巨额保险诉讼也会随之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