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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不能证明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 粒子汇

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不能证明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 粒子汇 燕梳合规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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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编辑 | Eric

1. 裁判要旨

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故该行为并无法直接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趣送公司与众俭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合同,期限1年,约定趣送公司将部分配送业务外包给众俭公司,由众俭公司与其聘用的服务人员建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依法向服务人员支付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11月,薛某与众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众俭公司指派薛某到众俭公司客户单位趣送公司工作。
2020年5月15日,刘某通过薛某开始从事“饿了么”平台送餐员工作,属上海闵行区漕宝路站点,薛某为站长。刘某可自行决定打开APP进行抢单接单业务,按单次结算报酬,趣送公司为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几天后,刘某发生事故受伤,趣送公司垫付医药费6万元。
2020年6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趣送公司劳动关系,仲裁未予支持。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刘某上诉。
刘某主张与趣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为,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一般限于工伤,而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故趣送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证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并称是由趣送公司招聘的。

3.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素的才能被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首先,本院考察刘某的入职情况,其称是由趣送公司招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陈述本院无法采信。

其次,关于刘某的工作安排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通过薛某自2020年5月15日起从事“饿了么”送餐员工作,因此需考察薛某的身份,刘某在二审中表示薛某自称是趣送公司的员工,但其在一审中陈述受伤后薛某称其两人均是众俭公司的员工,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薛某代表的系趣送公司。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与众俭公司签订有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众俭公司指派薛某至趣送公司工作,趣送公司与众俭公司签订有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业务外包合同并约定由众俭公司招用服务人员。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也无法认定刘某系接受趣送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至于刘某主张的趣送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一节,本院认为,购买商业保险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故该行为并无法直接证明刘某与趣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趣送公司也未向刘某发放过劳动报酬,本院难以认定刘某与趣送公司具有从属性关系,刘某主张其与趣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无法采信。

4.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6590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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