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客户的想申请大额保单退保,咨询法律意见。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大额保单作为财富传承的一种工具,出于某种原因,投保人有时会在投保后退保。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较低工本费后退还保费,投保人几乎没有损失;倘若在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返还现金价值,而投保后前几年内现金价值远低于所交保费,投保人会遭受较大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就要通盘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存在,则可减少甚至避免投保人的损失。
一、询证客户是否为投保人
解除或撤销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而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人。在有些情况下,出于急于变现、婚变等原因考虑,有时配偶方未经投保人授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在何某与太平洋寿险自贡中支纠纷中,投保人何某的妻子李某(保单被保险人)以何某的名义办理了退保手续,太平洋寿险自贡中支将保费转入何某账户,事后何某认为李某擅自退保未经其授权,造成退保损失损害其利益,遂起诉法院,二审自贡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是该赔偿何某的退保损失,但李某以何某的名义办理退保是退保损失的主要原因,李某应当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何某和李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保险公司损失。根据损失相抵,法官最终未支持何某的主张。当然,这个案子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因此,若客户为投保人配偶的,建议客户取得投保人的书面授权。
二、梳理投保流程,检查是否存在瑕疵环节
购买一份大额保单,一般流程是这样的:1)保险公司产说会或保险销售人员推介保险产品;2)有购买需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由本人亲自填写声明和投保提示书并签字确认;3)保险公司核保后发出保险单,保险单附随现金价值演示表;4)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安排电话回访,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确认投保书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已了解退保差额及退保损失;或者由客户本人签收《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
在梳理投保流程中,重点关注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进而可能导致投保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保险合同是否有代投保人签字进而影响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是否有矛盾之处以进而影响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否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进而影响合同效力。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三、询证是否存在销售误导
销售误导是保险业的痼疾,屡禁不止。若投保人因销售误导作出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可向法院主张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费,从而避免因解除合同返还较低现金价值的退保损失。保险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的,投保人可以向当地(银)保监局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郭某与中国人寿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郭某主张招远中支在产说会中现场演示其购买的分红险产品,由于人太多,声音太响,只听到收益比银行高;郭某收到报销业务人员的生效保单时,也问到收益为什么比公司说的少。烟台市中院二审依据经验法则对郭某的口头主张予以认可,并支持了郭某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请求。
2016年后,保险产品也纳入消法的保护,如果确实存在情节较重的销售误导,投保人不只可以撤销合同退还保费,还可向法院主张三倍赔偿。石头某与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石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便向吉林省保监局投诉,吉林省保监局调查后认定吉林分公司延边支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石某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法院主张三倍赔偿,吉林省高院再审认可吉林保监局的认定,并裁定阳光人寿吉林省分公司向石某赔偿三倍保费201万元。
投保单信息不是投保人本人填写,但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法院可能会认可系投保人真实意思。李某与光大永明人寿纠纷中,尽管投保单中个人情况虽为保险代理人书写,但投保单中第12项投保人声明栏中多次强调签名人同意投保书填写内容,李某在投保书中签字,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应视为对前述填写个人信息的确认。
四、研究保险合同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处
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比较复杂。一份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声明、特别约定、批单或附注等保险凭证组成,各组成部分前后冲突也有在所难免。对于组成部分的冲突,我国保险法有一套解释规则和冲突适用机制。
李某与新华人寿临沂中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服务指南与保险条款中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有冲突。服务指南规定未交足二年保费的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而保险条款规定犹豫期后退保只退还现金价值。因此到底是退还保费还是退还现金价值双方产生了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李某依据服务指南中关于退保申请的约定提出解除合同,并选择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山东省高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当然,建议不要把研究保险条款当成抠字眼,要做到有理有据。史某与泰康人寿宜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史某主张“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万元”是对其现金价值的规定。由于合同条款中的8万元仅是举例说明,该数字的展示系为便于阅读条款的人更直观地理解公式,而非简单将现金价值就此固定和约定,因此江苏省高院再审并未支持史某的主张。
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否已经被保险人同意
一份大额保单往往是多个险种的综合配置,其中少不了终身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比如,在张某与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以姜x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含身故为给付保险金内容的保险,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姜x”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故该份保险合同属于未经被保险人姜x签字确认和同意的保险合同。因此,张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返还保险金,最终得到了河北省高院再审支持。
综上,大额保单退保,寻找合适的切入点,可以减轻甚至避免投保人的不必要损失。当然,也如文中所述,切入点应当有理有据、据理力争,而非无中生有、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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