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当前,保险主要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工具,这是销售导向。举个栗子,在业务员的大推下买了保险,然后没有然后,到期没有发生理赔,消费者会有一种“吃亏了”的感觉。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保险的风管理管理服务缺位,消费者看不到保司在防灾减损。
新规思路变化,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意在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的优势,更是本质!此前,安责险和IDI保险,也是采取这种思路,防灾减损。
这是保险观念/理念的转变!
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健康管理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三种模式:模式一是保险公司直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设立或收购健康管理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模式三是保险公司委托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后两种都是委外管理。
委外管理好说,有些需要资质。比如,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属于医疗行为,需要资质。
难点在于,保险公司直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是保险业务范围的一部分吗?(仅健康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公司章程要变吗?需要资质吗?需要向银保监批备/备案吗?需要办理工商变更吗?
要变吗?
一只保险律师的小院儿
粒子虽小,有花有草
话不多说,喝茶饮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