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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

银保监会: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 燕梳合规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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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溯及既往,最大化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壹壹法保 | 聚焦保险争议解决
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财产险部、中介部分别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身险通知》”)、《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产险通知》”)、《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中介人员通知》”)。
其中,《人身险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网公告责任扩展相关事宜,且不得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也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保障范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重新开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人身险通知》和《财产险通知》均明确禁止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在当前数据较为匮乏的情况下,开发此类专属产品难度较大;一种是在现有的意外险、疾病险或医疗险产品的基础上,扩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因此,采用扩展责任的方式更为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险通知》明确规定,人身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扩展新冠病毒责任的:1)不得上付费率,也就是不能改变定价;2)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也就是新老客户无差别化理赔对待。举个栗子,疫情发生后,A保险公司将xx意外险责任扩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和残疾责任,在此前购买xx意外险的b客户感染了冠状病毒身故或残疾,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
那么,财险公司保险产品扩展新冠病毒责任的,是否可以上浮费率或差异化理赔呢?《财产险通知》并没有做相应限制。
此外,保险公司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扩展新冠病毒责任的保险产品,该产品是否适用“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呢?即赠险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确诊新冠病毒肺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粒子认为不适用。理由是:一、捐赠保险本来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对医护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保障关怀,并不涉及费率定价,也未对一般消费者放开;二、粒子理解此条针对一般消费者一视同仁,以便最大化的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不宜做扩大解释。

附三个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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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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