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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的正确姿势|律师视角

指定受益人的正确姿势|律师视角 燕梳合规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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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人可以成为身故受益人?受益人有哪些权利?如何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收益权的取得、转让与丧失?受益权可以避债吗?

哪些人可以成为身故受益人,受益人有哪些权利,如何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收益权的取得、转让与丧失,受益权可以避债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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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范围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尽管实践中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条款,但法院对其效力看法不一。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分两种:一种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身故受益人”,一种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生存金或满期给付金受益人(简称“生存受益人”)。对于生存受益人,主要存在于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的生存给付中,保险公司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被保险人,且不接受指定或变更。下面我们将围绕规则复杂的身故受益人。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制身故受益人的范围,原则上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身故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为个人的,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可以作为受益人呢?我们认为,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和遗赠的权利,将胎儿纳入受益人范围是有法律基础的。

我国并无明文规定受益人必须是自然人。我国保险法规定,在雇主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身故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单位作为受益人。实践中,在目前主流的保险金信托中,信托公司常作为受益人。

不过,此前保险公司担心道德风险,在实操中限制了受益人的范围,通常将受益人的限定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也在逐步放宽限制,通过包括提供书面说面、面签等其他措施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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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对于身故受益人来说,就是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享有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实际是想把保险金给到受益人,而不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如果指定的受益人是继承人的一个人或数个,类似于遗嘱继承;如果指定的受益人不是继承人,类似于遗赠或赠与。

需要说明的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而非属于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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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在我国,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决定权在被保险人。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仅有建议权。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其父母有权指定受益人。

无论是指定还是变更受益人,不需要获得受益人的同意。如果受益人不同意,可以主动放弃受益权,放弃后其他受益人(如有)或继承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并未限制受益人的范围,原则上受益人既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亲属,可以是朋友,也可以是债权人。只不过实操中保险公司基于道德风险考虑会对受益人的身份作出一些限制。不过,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作出变更受益人的表示后即发生效力,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后便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并未要求保险公司确认或同意权。所以保险公司的实操与法律规定是存在一些冲突的,目前也在逐步放宽这一限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

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

指定受益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作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多人作为受益人;

指定多人受益人的,可以确定各受益人的收益份额,也可以不予分割;

指定多人作为受益人的,可以确定受益先后顺序,也可以不予区分。

特别提示注意指定受益人不明的问题,一旦指定不明,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届时将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给付保险金。典型如,合同订立时指定的受益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然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比如离婚),这时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这一法律介入性规定并不一定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因为诸如离婚等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应当推定其继续认可离异配偶作为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除了明确受益人的姓名和身份关系外,建议明确是按合同订立时还是身故时的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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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的取得、转让与丧失

被保险人死亡的,即保险事故后,身故受益人正式取得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解释(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则上受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受益权。但也有例外,即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即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除外。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与人身、与身份密切相关,通常认为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宜代位行使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受益人不能主动转让受益权

此外,对于高现价的人身保险来说,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均支持该类保单的强制执行,也就变相认可了该类保单的非专属性。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可否转让“受益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并无受益权。

我们前文已述,尽管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如果受益人因自身债务而放弃受益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根据《保险法解释(三)》规定,受益人放弃收益权的,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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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隔离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取得受益权。如果投保人不是受益人,若其对外负债无法偿还,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用保险金偿还投保人欠付的债务。但是,带有明显储蓄或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行为有明显的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人的,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形式条件下,债权人应可以要求在所交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债务。

此外,从夫妻财产的角度,除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主张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偿还。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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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壹壹法保创始人

专注非车财险和人寿保险争议解决、并购重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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