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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要点回顾 | 地方政策专题

北京银保监局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要点回顾 | 地方政策专题 燕梳合规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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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包括政策发布时间、政策适用主体(保险业)、政策背景、政策要点等内容。

编辑 | Eric

导言

合规管理工作,第一步是监管政策的制度内化和执行,而本项工作的前提又是对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近两年,先后实施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监管主体改革,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的政策应给予同等关注

为此,适时梳理和回顾地方监管政策,特推出地方政策专题,供大家了解,助力业务合规开展

本期推出北京银保监局前三季度监管政策,包括政策发布时间、政策适用主体(保险业)、政策背景、政策要点等内容。


政策目录

1.《关于简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2. 《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

3.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4.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5.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6.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两区”建设的通知》

7.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9.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10.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措施的通知》

11.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关于简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京银保监发〔2021〕13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63377&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1-29

保险业适用主体: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总公司

政策背景:支持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区内银行业保险业创新发展。

政策要点:《实施细则》重点在两方面简化了准入方式。

一是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将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二是精简报告备案材料。在确保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报告材料进行了适当简化。以银行支行设立为例,《实施细则》落地前,机构设立包含筹建和开业两个环节,需提交近20项材料;《实施细则》落地后,仅需提交一次报告、7项材料。

 

2. 《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京银保监发〔2021〕87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77666&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4-16

保险业适用主体:各北京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

政策背景: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取消后,高管人员准入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政策要点:《办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是加大审查调查力度。综合运用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加强对拟任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二是强化考察谈话要求。根据机构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确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包括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拟实际履行上述所列高管人员职责的人员)为必谈范围。根据拟任人员的申请材料、所在机构类型和风险状况、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察谈话内容要点。

三是压实机构选人用人责任。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41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78155&itemId=1850

发布时间:2021-04-20

保险业适用主体:各北京属地监管中资产险北京分公司、各中资寿险北京分公司

政策背景:立足首都“大城市小农业”“大京郊小城区”市情农情,助力北京高质量完成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政策要点:《通知》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探索建立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保险保障体系,确保家庭农场农业保险实现愿保尽保,提高家庭农场农业保险覆盖率。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和担保之间的信息共享,深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高效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

 

4.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65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95649&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7-09

适用主体:属地监管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政策要点:《通知》主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经营实际,对北京农业保险经营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区级分支机构具体经营条件,需要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除重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外,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的具体条件,从制度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及服务网络搭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强调保险机构在北京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须符合北京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工作要求,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是引导保险机构坚持“适度竞争、稳步推进、创新发展”经营原则,允许新开办业务的保险机构首年在北京辖内选取1-2个服务能力较强的区级分支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扩大经营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在贫困、低收入地区投入,积极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业务,加强新型技术运用,促进北京农业保险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农业保险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细化区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求,明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内设部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区级分支机构经营条件,同时应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落地服务。北京银保监局将适时组织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加强动态监管。同时,为全面排查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北京银保监局要求于《通知》下发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就是否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报告。

 

5.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54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96665&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7-16

保险业适用主体:辖内保险业机构

《通知》在以下三方面提出要求:

一、畅通消费投诉渠道。一是实现投诉维权线上化,要求机构在完善传统消费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增设投诉板块;二是简化客服热线转接投诉步骤,保障消费者拨打客服热线时最多转拨2次即可进入人工投诉通道;三是扩大投诉渠道信息公示范围,在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客户端、营业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投诉渠道信息。

二、对即时联系制度和回避制度进行细化规范。一方面,让消费者诉求得到快速反馈,要求各机构在接收到消费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让消费者诉求得到客观公正处理,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直接联系投诉人。

三、对各渠道收到的投诉做到公平、一致处理。一是科学合理考核全量投诉,同等重视自收投诉和监管转送投诉,不得简单基于监管机构通报的投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全量投诉处理解决率;二是切实发挥投诉考核评价制度倒逼规范处理投诉的作用,要求将投诉的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多元化解等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相关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

 

6.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两区”建设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70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98452&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7-26

保险业适用主体:辖内保险业机构

政策要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业部门或特色分支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证照分离”改革、北京自贸试验区内支行(公司)及以下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简化等简政放权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鼓励在京人身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增加外资持股比例。支持区内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跨境融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完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支持保险公司在区内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权益类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北京科技创新、新基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试点和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机构的风险管控,充分识别、评估并有效管控创新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03463&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8-25

适用主体:各北京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政策背景:前期,根据网络舆情、消费投诉等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关注到个别保险机构在通过广告引流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片面强调“首月1元”“1元升级”等营销用语,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已对相关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全面整改,立即停止发布存在诱导性宣传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妥善处理投诉纠纷。

北京银保监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目前市场上包含“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送保障”“手机抽奖”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较为普遍,相关广告标识不清晰不显著,且往往与共享单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一定程度上是在利用消费者的注意力“盲区”进行引流,同时部分消费者由于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充分,未认真阅读产品条款,易引发消费投诉纠纷。

政策要点:全面叫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京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并按季度报告监管部门。后续,北京银保监局将根据保险机构报送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台账,开展常态化网络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当营销宣传广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8.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04993&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9-01

适用主体:现阶段,《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京经营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考虑到财产险业务销售特点和制度的统一性,《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执行

政策要点:《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持续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因此,《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9.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2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04994&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9-01

适用主体: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政策要点:《通知》一是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要求从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强调保险机构应积极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一方面加强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关键指标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另一方面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三是强化对“隐性自保件”的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为亲属购买保险的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探索隐性自保件管控的有效措施。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切断非正常购买利益。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中较为普遍。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为了晋级、考核或套利等非保险保障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最终引发退保纠纷、恶意投诉、虚假承保等问题,影响了行业正常发展。《通知》明确从严监管导向,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动力,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业“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互保业务流程,保障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为督促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件进行更加严格的全流程管控,《通知》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保险产品。二是针对行业存在的禁止销售人员自保件犹豫期退保等严重侵害销售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求保险机构保证销售人员依法享有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三是强调自保件和互保件应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确保销售信息真实。

 

10.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措施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4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07931&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9-15

保险业适用主体: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总公司

政策要点: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优化准入方式。自贸试验区所在市辖区其他区域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参照适用《关于简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京银保监发〔2021〕13号,简称《实施细则》),由审批改为报告(备案),海淀、朝阳、通州、昌平、顺义、大兴等多区机构受益。各机构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内报送报告(备案)材料的,可适当顺延报告(备案)时限。

精简行政许可材料。督促辖内机构贯彻简政放权工作精神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遵照材料精简要求,对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征信报告等明确取消的材料,提交申请(报告或备案)材料时不再提供。

 

11.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08077&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09-15

适用主体: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政策要点:《通知》从宣传引导、合规经营、自查整改等三个方面要求在京保险机构切实做好“学平险”保险服务。

《通知》围绕保护学生群体利益,充分发挥“学平险”功能作用,要求各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宣传力度,帮助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的特点及作用,进一步发挥其在校园安全工作中的保障功能。要求各保险机构不断改进“学平险”产品及服务,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切实保护投保学生利益。

《通知》强调依法合规经营,要求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以有效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应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学平险”自主自愿的投保原则,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应全面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杜绝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

《通知》还明确要求在京保险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自查应重点围绕是否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是否违规跨区域经营学平险业务、是否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违规套取费用等方面进行。

 

12.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342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12021&itemId=1853

发布时间:2021-10-12

适用主体: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政策背景: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保险中介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实施了保险专业代理和经纪机构设立“先照后证”改革、取消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改为报告、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等措施,持续为保险中介机构松绑减负。截至2021年6月,北京地区共有专业中介法人机构388家,分支机构542家,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00余家,持续释放保险中介市场活力。

政策要点: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另设一处营业场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适用。

二是明确基本前提。在登记住所仅能作为登记注册使用、不具备正常经营业务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另设一处营业场所;另设的营业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固定场所,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另设营业场所为名擅自设立多处经营机构。

三是明确程序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另设营业场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设立意向及理由,并在营业场所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披露和报告。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有营业场所地址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等证明文件,做好信息公示,并通过客户告知书等方式完善客户告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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