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今日(2021年11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36号和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内容,与按照备案保险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属于“销售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对水滴、微医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处罚。其中,对水滴经纪公司及其总经理、精算部负责人受到顶格双罚,微医经纪公司及其总经理受到双罚。
“首月0元起”并非一时起,也非个例,也非一时被监管关注。
在去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就曾发布通报,点名几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平台上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0.1/3元”“会员日补贴”“限时特惠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或将全年应缴保费扣除首月的0.1/3元的报废后,将剩余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或者,首期保费收取与报备的费率表不一致,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回顾来看,“首月0元起”的宣传销售主要涉及两类违规行为:一是销售误导,此类违规行为通常与备案费率一致,但通过“限时特惠”等进行饥饿营销/诱导销售,或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情况诱导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二是未使用报备的条款费率,此类违规行为的首月实际支付保费与按报备费率计算的应收保费不一致,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扰乱经营稳定性。相较两类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欺骗投保人”的单位罚款的顶格处罚是30万(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一条,分别按一百六十一条和一百六十五条处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使用报备条款、费率”的单位罚款的顶格处罚则是50万(按《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处罚);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顶格处罚相同,都是10万元。
对于首月“零首付”“低首付”,过往要倒查,未来不再有。
在今年8月上旬,银保监会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零首付”“低首付”等销售误导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彻改。今年8月下旬,北京银保监局开展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停止在北京地区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限时停售”等诱导、误导性的内容”。今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明确要求“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不再局限于是否存在销售误导或是否按报备产品费率定价销售,直接从产品设计源头进行规制。
“首月0保费”,只是互联网强监管升级的一个侧影。
随着互联网乱象自查的启动、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出台(详见逐条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新规解析专题及系列文章),互联网财产险新规征求意见(详见学习笔记之《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粒子汇),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步入整治、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套利空间逐步被挤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将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近期本专题往期文章:
1.纯线上业务中,从业人员转发投保链接的路径设计与合规性分析 |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解析(四)
2.关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八点进一步补充理解 | 新规解析专题
3.关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五点补充理解 | 新规解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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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 律师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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