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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三年处罚案例情况看银保业务合规管理

从近三年处罚案例情况看银保业务合规管理 燕梳合规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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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陈劲松律师团队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团队成员均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工作和服务经验。


近三年银保业务高频处罚

经我们梳理自2019年至今的银保监会及各地银保监局/分局的处罚案例,可以看出,与银保渠道业务相关的高频处罚主要集中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 编制提供虚假材料;

  •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 保险公司/员工驻点销售;

  •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外利益;

  • 未按规定进行可回溯管理。

此外,随着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增加,银保业务中的洗钱风险也应重点关注。

编制提供虚假材料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历年来监管关注和处罚的重点。由于小账问题突出,因此该问题在银保业务中主要反映为“财务数据不真实”,财务形式与业务实质不符,集中体现为“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银行渠道业务维护”。从违法事实方面,主要表现为“虚列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用、银保渠道人员薪资或业务奖励等,实际用于支付银行网点服务、业务支持活动、会议经营、外勤活动等公司银保业务费用”。当然,也有其他更为相对隐蔽的方式,比如保险公司在开展银保业务中,通过向存款人支付额外费用帮助合作银行吸收存款。

从近三年银保业务处罚案例来看,“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相关的处罚频次最高、处罚金额大,应予重点关注。

保险公司/员工驻点销售

在2010年之前,保险公司员工可以在银行营业网点驻点销售。但由于客户很难分清销售人员归属,因此销售误导时有发生。鉴于此,2010年1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禁止保险公司驻点销售。2021年11月,坊间流传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提到银保渠道的深度合作,当时行业内多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险企驻点销售模式将重新开启。不过,在2022年4月监管向业内正式征求意见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因此,目前驻点销售仍为监管所禁止。

从近三年银保业务处罚案例来看,驻点销售的处罚路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员工进驻银行网点销售,对保险公司及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另一类是由于银行允许外部人员在网点销售保险,对兼业代理银行进行处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和欺骗投保人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外利益”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历年来保险业监管的打击重点,银保业务也不例外。业务实践中,给予合同外利益的业务场景、合同外利益的表现形式和利益来源等表现多样,我们曾结合近三年处罚案例进行梳理总结,详见:从近三年保险业处罚案例看“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本文不再详述。

未按规定进行可回溯管理

可回溯管理的违规行为,也是近几年的处罚重点,从近三年银保业务处罚案例来看,处罚较多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可回溯管理不规范,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比如某银行在互联网代销业务中免责条款未作单独页面展示的通报案例;另一种是银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但由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既往处罚种将这类行为认定为“编制提供虚假材料”

近期几个重要的新规意见稿

当前,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意见稿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细分为售前、售中和售后并分别予以规范,核心亮点在于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和客户适当性管理,简言之就是具备销售能力的销售人员将相应的人身险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付费能力的客户,即人员、产品与客户三向匹配。伴随未来客户适当性管理新规、保险销售可回溯新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的陆续出台,势必对保险行业尤其是人身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宜提前安排、应对和行动。


燕梳合规
专注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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