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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理解《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逐条理解《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燕梳合规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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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我们融合以往相关相关监管政策,重点围绕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提出我们对8号文的逐条理解,供交流参考。

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Eric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专注保险业法律与合规事务,包括保险业监管合规、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设立与并购、保险业数据合规、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




引言
INTRODUCTION
2022年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本文,我们融合以往相关相关监管政策,重点围绕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提出我们对8号文的逐条初步理解,供交流参考。


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发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继续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2016年3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提出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优化保险资金使用。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明确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持续扩大并改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优化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提升长期服务能力。

关于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明确提出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满足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2021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57号)提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随后,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突出养老属性,并通过产品期限安排和资金领取控制等予以保障。

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应体现养老属性的相关政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发〔2018〕20号)就退保管理进行规定,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1.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2.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规定,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围绕强化长期养老功能,体现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创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产品形态、经营模式,规范营销管理,稳步推动其发展成为真正具有长期养老规划和管理功能,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融工具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满足长期养老功能,本条重申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明确养老属性。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银行保险应履行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简单来讲,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将适合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具体来讲,适当性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以满足了解客户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告知说明金融产品具体情况,以满足了解产品的要求;三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以满足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部分,银保监会计划于今年出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强化银行保险机构的客户适当性管理。2022年4月,《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业内征求意见,其中对人身险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持续关注监管政策。

五、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误解宣传或销售误导,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六、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创新养老金领取形式。

于保险公司而言,在突出养老保险产品的养老属性的基础上,将养老保险产品与其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具有突出优势。保险公司宜探索不同养老保障服务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方式。

在保险行业,除了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可通过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开展客户教育,培育客户养老金融理念。

八、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足实际,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普惠性产品创新和业务经营,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保障措施:一是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有规划、有序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销售(负债端)、投资(资产端)、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九、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本条从两个维度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上的合作:一是支持鼓励业务合作,优势互补,优化商业养老金融服务;二是设定业务合作费用上限,避免成本太高,反而损害客户利益。

十、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银行保险机构商业养老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更细化要求:一是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三是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十一、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投资优惠政策,衔接7号令。

2022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十二、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明确“养老”字样专属使用,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养老服务时,应注意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做好风险隔离,宜将服务提供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送。

呼应第十二条规定,限期整改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并向归口监管机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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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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