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同时废止。
一、从《办法》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狭义的信息披露,通常指公开信息披露,亦即保险公司通过官网或公开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披露,规定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2号令”)。
《办法》界定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除了包括公开信息披露,还包括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消费者”)的指向性信息披露,且涵盖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
二、从监管规则体系看《办法》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办法》与信息披露2号令有重合有差异。信息披露2号令中要求披露的“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主要是保险产品的目录和条款、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等的公开信息披露。而《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开和指向性信息披露,且涵盖销售全过程。
人身险销售行为管理体系上,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从销售过程的覆盖面上,《办法》是对两个意见稿在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细化。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上,《办法》废止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包括一年期以上及一年期及以下的、普通型及新型产品的全险种。目前银保监会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未来将呈现层次化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政策体系,方便保险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
需注意的是,《办法》仅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则不适用《办法》。
三、从适用主体看《办法》
保险公司层面,《办法》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由于财险公司也经营短期意外健康险,因此,《办法》也应当适用于财险公司。
中介渠道层面,《办法》既适用于保险公司,也适用于经代专业渠道、商业银行等兼业渠道,同时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此外,《办法》同时适用于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
四、从信息披露主体看《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因此,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且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上述三类主体对披露材料进行修改。
授权机制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管理机制,《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但同时明确授权层级,《办法》明确总公司不得授权省级分公司以外的的其他分支机构对材料进行设计和修改。
权责清晰、权责一致。既然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为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
五、从信息披露全流程看《办法》
前文已提到,《办法》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销售全流程的信息披露,我们理解,这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大销售”全过程管理一脉相承。因此,《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六、从信息披露内容看《办法》
《办法》首次新增保险产品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的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借鉴国际经验。
七、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看《办法》
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硬件建设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网站披露页面建设,强化产品销售过程与售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管理架构和职责划分与承担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担责任。
八、从消保看《办法》
《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目的在于消保,并贯穿于整个保险销售过程。《办法》单列一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今年监管正在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近几个月多地地方保监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违规问题对多人开出禁业罚单,未来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愈发重要。
九、从罚则看《办法》
《办法》属于银保监会部门规章,相较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言效力更高。因此,《办法》列明了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规则。《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保险机构收并购、保险资金运用、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累计为50余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公开发表保险法律合规实务专业文章300余篇,有着丰富的行业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韩雪莹丨律师助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六年以上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曾在昆仑健康保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在保险机构业务合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关联交易管理、产品开发设计与条款审核、个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叶杨丨律师助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人保财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在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行业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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