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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挂单”,即将本人业务挂于他人名下,虚借他人身份领取/套取保险公司发放的佣金、津贴等报酬利益。实践中“挂单”的动机有所不同,常见表现包括:(1)无资格机构或个人虚借他人资质套取佣金;(2)销售人员为了业绩考核将他人业务挂在自己名下;(3)销售人员将其业务挂于其他新进销售人员名下骗取新人津贴等等。
保险“挂单”,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首先,保险“挂单”致使财务业务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责任机构和个人面临行政处罚。其次,不法机构和个人通过保险“挂单”骗取保险公司新人津贴或佣金利益,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其不当利益及主张赔偿损失。再次,不法机构和个人通过保险“挂单”骗佣,或利用职务便利,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甚至敲诈勒索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近年来,“代理退保”黑产机构活动日益猖獗,并呈现出组织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严重侵害了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挂单”式退保黑产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在保险“挂单”中,一方面,不法机构或人员将“退旧换新”的保单虚挂于新进业务员名下,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新进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保单挂在自己账号下,骗取保险公司佣金,也将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
被告人鲁某、王某、杨某某、张某原系**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四人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身为**保险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保单挂在自己账号下,分别以此骗取**保险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9万余元、20万余元、7.9万余元、7.9万余元。
被告人鲁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到案后,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尚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能作如实供述。2022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王某、杨某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被告人鲁某、王某、杨某某、张某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案号:(2022)沪0106刑初531号、(2022)沪0106刑初642号、(2023)沪0106刑初212号
案例一:2019年,**人寿湖北分公司出于团队考核和避税目的,将部分业务虚挂在4名长期未到岗人员名下,并支付工资合计51.26万元。时任银保业务发展部经理宋*对虚挂业务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案例二:2019年4月至6月,**代理公司向实际并未经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3人以支付佣金名义转账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22.98万元。上述3人在收到**代理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业务实际经办人员喻某某。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湖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业销售乱象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未反映任何问题,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吴**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案例三:**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时任**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金融监管与内控合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制度/手册/指引/指南、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合规调查,合规培训,合规审计)、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保险机构收并购、保险资金运用、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累计为60余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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