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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问答 |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资金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投资 | 燕梳合规

合规问答 |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资金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投资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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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如果保险公司将委托资金购存放协定存款产生了超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收入,是否归属保险公司所有,还是根据第九条,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或终止合作时将资金转入委托人原支付账户。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委托资金只能存入银行收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投资。

答复时间:2023-04-19;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关联条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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