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Eric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指挥棒,绩效薪酬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导向作用。此前,我们对保险机构薪酬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梳理研究,详见:保险机构薪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汇编(附下载链接)|燕梳合规
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相关国际准则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2012年7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指引》关于延期支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一、司法案例检索概况
我们在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中,设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保险公司”等关键词进行复合交叉检索,精选出裁判案例20余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研究分析。
特别提示:我们虽然通过本文以相关司法案例就保险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可能的争议纠纷进行了研究分析,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以及不同司法案例中的背景、过程及证据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司法机关的认识和理解偏差、观点差异,现实生活或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相反案例也并不奇怪。因此,本文通过部分案例的裁判观点归纳,均仅限于就该案例而得出,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标准,或许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参考和借鉴。
二、裁判观点分类梳理
(一)制度制定程序问题
裁判要点: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系保险公司根据高管人员当年考核情况确定的应予发放的奖金,系高管人员薪酬待遇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将员工服务年限规定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中应当停发绩效的情形,构成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绩效薪酬延期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延期支付绩效薪酬。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878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91号
(二)制度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裁判要点:虽然高管人员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签阅单签字确认,认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支付浮动薪酬,但该约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中也未规定因辞职不支付浮动薪酬的内容,故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关于因个人原因辞职就丧失浮动薪酬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7016号
(三)制度的送达程序问题
裁判要点: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相关内部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已经过民主程序,且未经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本人确认的,法院对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主张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1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86号
(四)绩效考核的认定问题
裁判要点:针对高管离任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足以符合《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绩效薪酬可部分或全额停止支付的情形,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002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961号
(五)支付履行条件判断问题
裁判要点: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办法实施, 有明确的《2019年绩效考核及薪酬激励方案》,高管人员知晓并审批、通过及执行,对高管人员有法律约束力。高管人员2019年绩效薪酬中递延至第三年支付的部分应在2022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评测结果核定发放。该部分绩效薪酬因尚未满足支付期限及其他支付条件而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19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8208号
(六)延期支付薪酬的判断标准问题
裁判要点: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高管人员在相应期间的工作中存在一定疏漏,法院据此结合高管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可以酌情确定当期绩效工资。
#案例索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864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052号
(七)延期支付薪酬的标准的明确性问题
裁判要点: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公司对离任审计报告以及高管人员反馈意见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举证证明应按什么标准进行相扣减,法院认为在公司没有对如何“相扣减”进行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历史年度预留的绩效工资发放给高管人员。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830号
(八)仲裁时效问题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索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935号;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0054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风控与风险处置、投融资与保险资金运用、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六年以上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曾在中国移动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
联系邮箱:hanxueying@dehehe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