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销售行为实名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通过网络销售的除外。
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中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