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王笑丹 吴亚茹
可疑交易调查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调查收集线索及资料,将客户基本信息、行为、交易特征等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价值的线索上报,为监测中心发现、鉴别和确认“洗钱”行为提供基础信息。当前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寿险公司往往存在对反洗钱方面资源投入不够,反洗钱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约束力不强,造成可疑交易调查配合度较低及资料提供方面的协调困难等问题,导致可疑交易报告防御性报送及情报价值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
本文主要从可疑交易调查环节入手,通过对中小寿险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及客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操作中的问题,分析在可疑交易调查过程中面临的现状及困难,并提出解决建议。
目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采用的可疑交易调查主要有以下方式:要求客户或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证明资料;访谈、实地调研;使用企查查、天眼查;通过道琼斯、执行信息网、裁判文书网等系列网站进行查询等方法进行可疑交易调查。
通过向不同中小寿险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发送问卷,根据反馈的问卷信息,采用最多的方式为“要求客户填写调查问卷、提供资产证明材料”、“访谈(销售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及“使用企查查等工具”。(具体见图1 )
图1 可疑交易调查中采用的主要方法

通过向中小寿险公司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共收集64份问卷),涉及岗位有总经理室成员、反洗钱专岗、反洗钱兼岗、营运、销售渠道内勤、销售人员及其它可能和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具体填写问卷的工作人员情况如下图:
图2 中小寿险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问卷填写情况占比

同时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收集“在可疑交易调查中遇到的困难”的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图:
图3 中小寿险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可疑交易调查中遇到的困难

通过以上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并结合作者自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中小寿险公司在可疑交易调查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如下:
(一)中小寿险公司的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度较差
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行为是以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会增加四种成本,具体为制度成本、雇员成本、检查成本及失去客户的成本。[1]
中小型寿险公司往往在业绩达成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资源更加倾斜向业务推动、机构拓展等方面,个别公司在接受监管检查或被处罚后方将系统改造提上日程,系统建设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从人员配备看,中小寿险公司反洗钱主管部门一般为合规部门或者运营部门,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占比较少,部分中小寿险公司三级机构未设置反洗钱专岗(根据下图,通过收集不同公司情况,64个岗位人员中28人反馈其所在公司三级机构未设置反洗钱专岗,占比43.75%)。

可疑交易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工作,包含信息的收集、分析,需要结合工作经验及多方面情况形成专业的调查报告,而且目前要求进行的“强化尽调”,需要全面掌握客户信息、持续的监测分析及高频率的信息更新等,但寿险公司中专业人员占比少,反洗钱专岗较少且培训方面投入较小,在专业度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中介配合度问题
保险公司针对银保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尽职调查,难以得到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或人员的合作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银行内部会将保险公司列入第三方,基于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则,不会向第三方提供银行内部掌握的客户信息。二是银行自身的反洗钱工作量已经饱和,缺乏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观意愿。三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双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对于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而言,无操作细则依据,而协议范本又恰恰是银行提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关于银保业务的尽职调查往往陷入难以获得问题线索的困境。[2]
监管机构在对反洗钱工作方面的监管,例如通过反洗钱数据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报送及反洗评级等工作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是银行、证券及保险机构,而代理(经代)公司还未纳入到相关监管范围内,高额手续费让代理(经代)公司更趋向于利益,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配合上缺乏驱动力。代理人渠道作为中介渠道的一种,同样因为低学历占比高(通常寿险公司要求的学历为高中及以上)、认知水平局限性、缺乏有效考核及追求利益等原因,存在配合度不足的问题。
(三)客户认知度有限,收集到的信息难以核实真实性
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获取客户关于职业及年收入方面的信息通常依靠填写登记表或询问的方式,获取的信息可能与真实信息存在偏差。[3]根据《反洗钱法》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
通过收集面向客户的问卷 115份,其中33.91%的客户表示不愿意配合保险机构填写《客户问卷》,如下图:

在告知“否”的39人中,告知的原因主要集中为“涉及个人隐私”,具体填写的情况如下图:

客户在办理退保或贷款业务时,公司虽然会要求客户填写退保或贷款原因,但部分客户认为退保或贷款用途与购买保险无关,不愿意配合提供真实信息。(根据收集的问卷115份,其中14份表示不愿提供真实退保原因,16份表示不愿意提供真实贷款原因,主要原因为“认为属于个人隐私”,具体如下图)。


以下为公司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工作时的实际案例:
X客户通过XX经代公司于同一天购买5份3年交终身寿险,5份保单年交保费均为10万元,公司通过XX经代公司开展调查,经代公司以保单借款和还款是客户的权力、怕失去该大客户为由拒绝向客户调查了解,公司多次与XX经代公司进行沟通后提供了重要客户问卷,客户明确表示不愿详细告知具体用途,借款资金用途告知为投资,还款来源告知为投资款,公司无法进一步核实信息真实性。
2022年1号令(暂缓执行)中提出要求,“了解你的客户”不再是简单的“识别客户的身份”,而是更倾向于“了解客户的真实意图”。虽然金融机构持续不断的进行宣传,普及反洗钱相关知识,但仍然有相当部分群体不愿意提供真实信息。
(四)通过公安、工商、税务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查证困难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时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包括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通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政府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人行尚未公布具体操作细则或方法前,由义务机构自行通过多渠道采集信息的难度较大。
案例1:X客户于购买10年交年金保险产品,年交保费100万,客户告知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拆迁项目赔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通过电话联系及实地调研方式与当地镇政府进行核实,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存在此拆迁项目,但因为涉及客户隐私,无法告知保司工作人员是否该客户领取相关赔偿款及赔偿款具体金额,公司仍然无法核实其收入来源。
案例2:X客户于购买10年交年金保险产品,年交保费100万,客户告知其中一项收入来源为其食品经营部的利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电话咨询时,其工作人员告知无法查询其经营部营收、利润等信息,涉及企业秘密,建议公司通过司法途径持相关司法材料查询。
综上,虽公司有调查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客户的相关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等相关部门无法告知,故在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一)以考核作为牵引,加强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 重视程度
寿险公司将反洗钱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专项指标进行单列,且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反洗钱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重视程度较高,而针对业务部门等具体实施部门,可将反洗钱可疑交易调查的时效及质量等指标直接与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考核挂钩。对合规反洗钱专/兼岗位的考核则集中到反洗钱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反洗钱宣传、培训及会议组织的频率、质量等方面,分层级、分对象区分考核指标。
(二)监管机构对于寿险公司的反洗钱专岗人员的要求进一步细化
针对目前寿险公司反洗钱专岗人员占比少的情况,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更加细化的要求,例如针对省级分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专岗人员数量进行最低要求,同时明确反洗钱岗位不得同时兼岗合规、运营等其它相关工作内容,避免出现名为“反洗钱专岗”,实为兼职人员的情况。
(三)拓宽“个人信息共享”广度,建立起反洗钱义务主体共享机制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为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彼此应当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4]保险公司作为反洗钱义务履行机构,但又无法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建议拓宽“个人信息共享”广度,除去非银支付机构外,将保险公司纳入体系内,在处理可疑交易过程中便于保司获取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同时面对信息不充分难以识别可疑的主体,可建立起个人信息在反洗钱义务主体之间流动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四)从制度上加强三方机构配合开展可疑交易调查等反洗钱工作的义务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相互配合”。建议可在制度中明确向“第三方机构”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程娟.反洗钱难点及对策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25页.
[2]陈庚未.大家人寿安徽分公司.浅析中小型寿险公司反洗钱履职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相关建议《中国反洗钱实务》2020年第2期.
[3]孙森.关于保险业发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吉林金融研究》2020年第11期.
[4]许可.论反洗钱义务履行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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