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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今日实施,保险机构合作管理的10个应知事项 | 燕梳合规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今日实施,保险机构合作管理的10个应知事项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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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一、收集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管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与其合作的其他机构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管控。其中,具体管控措施包括:

(1)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其他机构的信息收集处理行为要求;

(2)定期了解其他机构执行协议要求情况,发现其他机构存在违反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机构责任。

我们理解,上述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此外,关于机构合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还应当关注相关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条款。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

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2.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当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二)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明确约定合作机构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二、中介业务合作中的协议管理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确定合作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应当真实,不得通过虚假合作套取费用。

2.【保险公司】应当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就不从事(终止合作后,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3.【总体原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保险销售渠道业务管理,落实对保险销售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完善保险销售渠道合规监督,不得利用保险销售渠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此外,关于保险中介业务中的合作协议管理,还应当关注相关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2.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中,【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得限制对方获取客户信息等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中介业务合作中的信息提供义务

1.保险中介机构信息提供义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并以相关业务开展所必需为限,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的信息提供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支持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专业服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并以相关业务开展所必需为限,将该保险中介机构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保单存续期管理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该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该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提供后续服务。

四、保险公司的合规性监督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监督措施包括:

(1)定期了解该保险中介机构在合作范围内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情况;

(2)发现该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销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五、中介业务合作中的业务信息互联互通

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双方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对接。

六、加强所属销售人员销售宣传行为管控

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管控措施包括:

(1)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

(2)发现保险销售人员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七、保险中介机构的“了解客户”义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协助所合作的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并按照所合作保险公司确定的该投保人可以购买的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八、长期险合作终止后的服务机构变更通知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公司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的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不因终止合作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九、合作终止后不得怂恿退保方式损害投保人权益

【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就不从事前述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十、中介业务合作中的档案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投保资料以及开展可回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归档资料和数据的保管、保密和调阅程序。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规定。

更多资料,请详见:《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学习笔记合辑 | 燕梳合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点与落地实务分享课件(50页)|燕梳合规知识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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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保险公司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联系电话:182111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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